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97號
KSDV,113,補,297,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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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樂家庭居家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斌
聲請人與相對人小大亨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
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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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家庭居家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