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3894號
KSDV,113,司票,3894,2024032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894號
聲 請 人 李駿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明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依據之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