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0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鈦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鈦瑋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全體股東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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