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協商調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調字,113年度,97號
KSDV,113,司消債調,97,20240326,1

1/1頁


調解筆錄

聲 請 人 蔡慧玲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程雅琪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廖瑞安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7號前置協商調解消費者債
務清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執
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書 記 官 陳瓊芳

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蔡慧玲
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廖瑞安

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權人新臺幣(下同)77萬
9,876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並自民國113年
4月10日起,共分180期,履行期間年利率百分之5,於每月1
0日匯款。
二、聲請人須按月向債權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台北富邦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6,168元,銀行代號:012,繳款帳號
為000000000000號,再由該銀行依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
金額撥付予其他債權人。
三、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
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五、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蔡慧玲

相對人代理人 廖瑞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陳瓊芳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瓊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