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協商調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調字,113年度,101號
KSDV,113,司消債調,101,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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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筆錄

聲 請 人 高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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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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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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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楊紋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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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1號前置協商調解消費者債
務清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下午4時3分在本院民執
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書 記 官 陳瓊芳

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高素芸(原名:高儷華)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楊紋卉

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權人新臺幣(下同)40萬
4,080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並自民國113年
5月10日起,共分78期,履行期間年利率百分之7,於每月10
日匯款。
二、聲請人須按月向債權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6,463元,銀行代號:822,繳款帳號
為00000000000000號,再由該銀行依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
示金額撥付予其他債權人。
三、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
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五、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高素

相對人代理人 楊紋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陳瓊芳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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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