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86號
KSDV,113,司拍,86,20240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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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廖淑珍


相 對 人 許峻豪(原名:許宗榮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 幣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2年3月5日,並以相對人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11 年12月6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 據影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鳳山 牛潮埔     215-40 64 6分之1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778 牛潮埔段215-40地號 加強磚造 2層樓房 一層:31.98 二層:43.05 騎樓:11.07 合計:86.1 6分之1 鳳誠路80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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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