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36號
KSDV,113,司拍,36,20240319,3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鳥松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正成


相 對 人 何謝竹妹

何佩蓉

何美蓮

何秀霞

何重毅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何勝雄於民國98年3月31日、民國104 年7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 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320,000元、7,680,000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8年3月29日、 134年7月21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 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何勝雄於民國110年8月26日向聲 請人借用10,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 按契約之約定計算,詎上開借款屆期仍未獲清償,又本件之 債務人何勝雄於112年1月26日死亡,其所有之不動產依法由 其繼承人即相對人何謝竹妹何佩蓉何美蓮何秀霞、何 重毅共同繼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 、借據影本為證。
三、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5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額陳述意見,相對人何美蓮具狀表示,本件原債務人何勝雄



過世後,計有何謝竹妹何佩蓉何秀霞、何重毅及本人即 何美蓮等五人繼承,現何美蓮欲為清償全部債務之聲請,即 除清償己身應負擔之債務外,亦得因清償全部債務而取得聲 請人對於何美蓮以外之繼承人之債權等語,本院就此復於民 國113年3月8日通知聲請人就相對人之陳述意見狀表示意見 ,聲請人表示相對人何美蓮對於金錢債務之數額無爭執,迄 今未能全部清償原債務人何勝雄所遺債務,僅相對人何美蓮 清償方式要求陳報配合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未合本會規定, 雙方未能達成合一意見,請求准予拍賣等語,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大寮 磚子磘     3244 817 全部 2 高雄 大寮 磚子磘     3244-4 3 全部 3 高雄 大寮 磚子磘     3245 1127 全部 4 高雄 大寮 磚子磘     3245-1 17 全部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