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33371號
KSDV,113,司執,33371,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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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3371號
債 權 人 高雄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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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代 理 人 高雄銀行營業部國宅科 黃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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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李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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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李梅蘭所有對於第三人和泰產物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呈祥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金錢債 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台北市中山 區及高雄市左營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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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呈祥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