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31873號
KSDV,113,司執,31873,2024032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187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債 務 人 朱林玉蘭 戶籍設高雄○○○○○○○○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珠林玉蘭之勞保及商業保 險投保資料後以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等之債權,經查債務人 無勞保投保資料,又債務人目前住居不明惟設籍在高雄○○○○ ○○○○,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