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5860號
KSDV,113,司執,25860,2024031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586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住同上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威名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陳威名所有於第三人處之 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以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或存 款債權,依本院查詢所得債務人在左營菜公郵局有存款債權 ,第三人所在地在高雄市左營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