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5095號
債 權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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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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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市○○區○○○路○段00號00樓
債 務 人 曹芷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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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曹芷芸對第三人上和企業有限公
司之每月薪津及各類獎金,惟依第三人所在地在高雄市左營
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
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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