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2564號
KSDV,113,司執,22564,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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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2564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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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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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謝宜恩謝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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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方福國 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薪資,並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 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對第三人方福國際 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已於112年3月14日退保,現投保於第三人 高雄市私立安康養護之家,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左營區曾子 路211號,非本院轄區,另查債務人於中壢郵局開戶(餘額為 新臺幣2元,債權人聲請狀載如執行金額低於新臺幣500元者 ,不予執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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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