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9113號
KSDV,113,司執,19113,202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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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113號
聲請人即
債 權 人 江坤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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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江坤祥 現於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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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與江坤祥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繳納執行費,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 2定有明文;又經法院命債權人補正上開事項而拒不補正者 ,自得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復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3年2月19日具狀聲請強制執行惟未繳 納(足)執行費,經本院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日起5日內補 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2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足),其聲請強制執行於法即 有未合,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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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