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76號
KSDV,113,司催,76,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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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謝昇芳

上聲請人謝昇芳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附表所載之發票人「饒素蓮」,與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所載之「饒素連」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
何者為正確。
二、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登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再檢
附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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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