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6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羅法尼耀‧中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零柒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法尼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
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17日止累計104,077元正未
給付,其中99,551元為消費款;4,526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
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9551元 羅法尼耀‧ 自民國113年03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