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158號
債 權 人 溥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三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二、債務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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