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100號
KSDV,113,司促,5100,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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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100號
債 權 人 簡德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葛均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年息6%之依據(若無約定,應依民法第203條規定
,只能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請再具狀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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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