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100號債 權 人 簡德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葛均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請求年息6%之依據(若無約定,應依民法第203條規定 ,只能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請再具狀釋明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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