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032號
KSDV,113,司促,5032,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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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3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鍾佳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玖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加計每期採固定計收新臺幣參佰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最高支付期數為三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鍾佳衞於民國110年7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1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民國110年7月5日起至
民國113年7月4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
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機動調整目前為年利率2.59
5%計付。本貸款利息自撥款日起第一年由政府補貼利息,自
第一年期滿後由相對人負擔利息,若相對人第一年第七個月
起積欠本貸款本金達三個月者,即停止利息補貼,前述經相對
人清償積欠本貸款本金及利息且恢復正常繳款後,得繼續補
貼利息至本貸款第一年第十二個月止,但第一年第七個月至
第十二遲延繳還本金之月份,不在予以利息補貼,政府停止補
貼利息時,全部貸款利息應由相對人負擔。依貸款契約書第
十四條: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者。…六、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者。相對
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
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12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加
計每期採固定計收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計付最高支付期數為三期。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
證。(二)上開借款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3,491元
整,及自民國112年9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
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
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
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腦催收畫面及信貸
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 新戶謄,合併函各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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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