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971號
KSDV,113,司促,4971,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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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郭佩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陸仟玖佰參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佩蓉於民國112年0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07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0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3月08日止累計502,776元正未給付,其中469,940元為本
金;32,043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郭佩蓉於民國112年01月07日
向債權人借款398,849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07日起至民
國119年01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
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8日止累計401,123元正未給付,其
中374,869元為本金;25,561元為利息;6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郭佩蓉向債權
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2月28日止累計53,034元正未給付,其中50,126元為消費
款;2,185元為循環利息;72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
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
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
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
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9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9940元 郭佩蓉 自民國113年03月0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74869元 郭佩蓉 自民國113年03月0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50126元 郭佩蓉 自民國113年02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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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