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954號
KSDV,113,司促,4954,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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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5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張妍涵(原名:張淳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肆佰陸拾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妍涵(原名:張淳雅)於民國109年9月30日與債權
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附證一),約定以現金卡為工
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附證二),尚積欠本金數
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38,486元整
。(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
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意旨:請求
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
請求利率以百分之十五計算。(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
共新臺幣1,976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3年3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38,48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
依原借款年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
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
息,依契約書第12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
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
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
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
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
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
法送達。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
乙份。二、帳務資料。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9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8486元 張妍涵(原名:張淳雅) 自民國113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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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