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5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家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玖佰壹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家銘於民國103年0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3月17日起至民國117年04月1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3月07日止累計161,535元正未給付,其中153,406元為本
金;8,03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王家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7日止累計3
3,379元正未給付,其中31,416元為消費款;1,963元為循環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
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75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3406元 王家銘 自民國113年03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1416元 王家銘 自民國113年03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