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4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葉茹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伍佰伍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葉茹玉於民國109年12
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2月03日
起至民國116年12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2.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5日止累計356,553元正未
給付,其中340,789元為本金;14,471元為利息;1,293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
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648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0789元 葉茹玉 自民國113年03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