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639號
KSDV,113,司促,4639,2024031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3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曾于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柒佰零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曾于軒於民國111年12
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
起至民國118年12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4日止累計75,052元正未
給付,其中72,477元為本金;2,175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曾于軒
於民國111年07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730,000元,約定自民國
111年07月27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
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4日止累計6
67,651元正未給付,其中640,010元為本金;26,848元為利
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
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639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2477元 曾于軒 自民國113年03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40010元 曾于軒 自民國113年03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