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638號
KSDV,113,司促,4638,202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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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丘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參仟柒佰捌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丘陵真於民國112年03
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8日
起至民國119年10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8.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4日止累計145,047元正未給
付,其中141,607元為本金;3,347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丘陵真於
民國111年07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
1年07月12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8.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
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4日止累計292,0
42元正未給付,其中283,138元為本金;8,904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
丘陵真於民國111年03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
定自民國111年03月09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09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4日
止累計306,700元正未給付,其中297,299元為本金;9,401
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
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個人信用貸款申
請書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638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1607元 丘陵真 自民國113年03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83138元 丘陵真 自民國113年03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97299元 丘陵真 自民國113年03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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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