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524號
KSDV,113,司促,4524,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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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2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劉唯蓁(原名:劉姿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
,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
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
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唯蓁(原名:劉姿吟)向債權人借款49,560元
整,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
金1,652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
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
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
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
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
約金。(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
,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
額新臺幣34,692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
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
一)。(三)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
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
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
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
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實為德便。【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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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