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0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劉俊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001 38,048元 自99年3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新台幣1,150元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02 395,579元 99年2月23日 7.82% 自99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