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814號
KSDV,113,司促,3814,2024030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1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葉庭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捌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庭亨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5日止累計32,283元正未給
付,其中29,896元為消費款;1,474元為循環利息;913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
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81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896元 葉庭亨 自民國113年02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