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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94年度,590號
SLEV,94,士簡,590,2005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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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590號
上 訴 人 丙○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即 原 告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三十六萬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五千七百九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
及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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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