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48號
KSDV,112,重訴,48,2024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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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橙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瑜馨張家慈郭秀容、黃瀞儀間請求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0日本院112
年度重訴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1,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
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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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