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93號
KSDV,112,訴,393,20240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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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吳雲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返還土地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93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其上訴利益核定之價額
各如附表所示(計算式:依判決應拆除及騰空返還坐落高雄市○○區
○○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A、B、C、
D所示廠房後方水泥地、廠房、廠房前方水塔、廠房前水泥地及
水溝之地上物面積×上訴時核定之公告土地現值),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53,1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附表:
編號 占用土地 占用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元/㎡) 上訴利益核定之價額(新台幣) 1 系爭157土地 11.38 13,000 147,940元 2 系爭158土地 3.28 13,000 42,640元 3 系爭245土地 32.59 25,000 814,750元 4 系爭245-1土地 43.96 13,000 571,480元 5 系爭248土地 55.84 34,000 1,898,560元 合計 3,475,3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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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