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21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甲○○
法定代理人
兼反訴被告 乙○○
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丁○○
被 告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戊○○
己○○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 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行 政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 項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4條第 1、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定。又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 、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 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行為(即包括遭受同法第49條第15款所 規定其他對兒童及少年為不正當之行為),不得報導或記載 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 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 條第1項第3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 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亦有明定。所謂其他足資 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 條規定,包括 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
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等個人基本資料。查本件原告即反訴 被告甲○○(下稱甲○○)主張被告即反訴原告丁○○(下稱丁○○ )散布其裸露影片,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 第1項;而丁○○亦主張甲○○散布其裸露影片,2人分別提起本 訴及反訴,請求對造及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侵權行為賠償責 任,且甲○○、丁○○分別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 少家法院)少年法庭111年度少調字第1474號少年調查事件 (下稱系爭少年調查事件)之當事人及被害人,依前說明, 本院自不得揭露兩造之姓名、住所等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合先敘明。
貳、本訴部分:
一、甲○○主張:甲○○、丁○○原為國中同班同學,而甲○○前於民國 111年初遭不明人士以話術欺騙可成為衣飾類商品模特兒, 但必須拍攝裸露影片供經紀公司審核,甲○○因年幼不懂世事 ,誤信為真並配合拍攝影片(下稱系爭裸露影片)回傳予該 不明人士。詎丁○○於不明管道取得系爭裸露影片後,明知甲 ○○為未滿18歲之人,竟於111年2月透過網路社交軟體,將系 爭裸露影片散布予其他同學,其所為經系爭少年調查事件宣 示筆錄裁定丁○○所為觸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38條第1項散布及供人觀覽少年為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名 刑罰之法律。又甲○○於丁○○違法上傳系爭裸露影片後,便不 斷於網路上遭受騷擾,更有人以影片截圖威脅並試圖勒索, 損害甲○○之身體權、隱私權及名譽權情節重大。另丁○○長期 來以各種方式霸凌甲○○,動輒在網路上、同學間以「破麻」 、「白癡」、「耖機掰」等侮辱性言語攻擊甲○○,且於系爭 裸露影片外傳後,霸凌行為更是變本加厲,導致甲○○在國中 時期多次情緒崩潰、痛哭,幾無法完成國中學業,甲○○之父 母為了緩和甲○○情緒,經常幫甲○○請假在家中安撫及開導。 爰就丁○○散布系爭裸露影片及長期霸凌之行為,各請求賠償 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再被告戊○○、己○○(下 稱戊○○、己○○)為丁○○之法定代理人,依法應負擔連帶賠償 責任。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87條第1項 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聲明求為判令:丁○○、戊○○、己○○ 應連帶給付甲○○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丁○○、戊○○、己○○則以:甲○○之系爭裸露影片係其應網路不 明人士要求而上傳,應自負80%之過失責任,丁○○僅係被動 接收一小段影片,因無法確認是否為甲○○本人,故將之傳予 4名同學以求確認,可責性不大,縱應賠償金額亦不應逾5萬 元。又丁○○於國中二年級期間,於不知情狀態下,遭甲○○拍
攝換衣服之裸露影片,並張貼於IG外流,丁○○身心受創,亦 得向甲○○請求賠償100萬元,並以此為抵銷之抗辯,爰答辯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丁○○散布不雅影片部分: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甲○○主張丁○○於111年2月將系爭裸露影片散布予其他同 學之事實,業經系爭少年調查事件認定丁○○所為觸犯修正 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散布及供人觀 覽少年為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名刑罰之法律明確,此有該 宣示筆錄在卷可稽(見審訴卷第15至16頁),而丁○○、戊 ○○、己○○對系爭少年調查事件所認定之事實亦均不爭執( 見訴字卷第113頁),自堪採信甲○○之主張為真實。丁○○ 透過網路社交軟體散布系爭裸露影片予其他同學觀覽,使 甲○○個人身體隱私於隨時可能遭曝露之風險,所為確已侵 害甲○○應獨享、不受干擾之私生活領域,嚴重侵犯甲○○之 隱私權無訛。是甲○○主張丁○○故意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第 38條第1項,侵害甲○○之身體權及隱私權,致使其精神上 受有相當之痛苦,而戊○○、己○○為丁○○之法定代理人,故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87條第1項前段規定 ,請求其等負連帶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⒉丁○○、戊○○、己○○固辯稱甲○○應網路不明人士要求上傳系 爭裸露影片,應自負80%之過失責任云云,惟甲○○係遭不 明人士以應徵代言內衣模特兒工作為由,誘騙其拍攝系爭 裸露影片後回傳供經紀公司審核,並無散布或公開之意思 ,屬受詐騙之被害人,自無任何不法之故意或過失;而丁 ○○於取得系爭裸露影片後,明知其內容涉及甲○○之身體隱 私,竟於未經甲○○同意之情形下,擅自上傳予其他同學觀 看,確已故意損害甲○○之隱私權,丁○○、戊○○、己○○反以 前詞辯稱甲○○與有過失,顯屬無稽,實無可採。 ⒊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 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 ,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 、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 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丁○○思慮不週,擅自 散布系爭裸露影片,致侵害甲○○之個人隱私,並受他人嘲
諷、恐嚇,精神應受有極大壓力,然甲○○、丁○○當時僅為 國中二年級學生,智識程度均未臻成熟,復參酌甲○○、丁 ○○目前仍分別於高職、高中就讀中,及戊○○、己○○之學經 歷(見卷第59頁),暨本院依職權調得被告之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外放個資卷)所顯示111年之 收入分別為40餘萬元、30餘萬元,己○○名下有房、地各1 筆之財產狀況,再佐以本件加害情節、被害程度等一切情 狀,認甲○○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5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 10萬元為適當,逾此金額之請求,不應准許。 ㈡丁○○長期霸凌甲○○部分:
按所謂「霸凌」,係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 、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 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 ,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 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教育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條第4款已有明文定義。 甲○○固主張丁○○動輒在網路上、同學間以「破麻」、「白癡 」、「耖機掰」等侮辱性言語攻擊甲○○,還針對系爭裸露影 片動作寫成歌詞在教室傳唱取笑甲○○,導致甲○○多次情緒崩 潰、痛哭,侵害甲○○之人格權,亦請求丁○○、戊○○、己○○連 帶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云云,並提出丁○○IG帳號截圖2則 (見審訴卷第21、22頁)、甲○○拾獲之手寫歌詞1紙(見審 訴卷第35頁)為證,惟此為丁○○、戊○○、己○○所否認。經查 :
⒈觀之上開丁○○IG帳號截圖(帳號名稱:00_000_)係以限時 動態方式發佈內容為:①以甲○○之IG帳號版面截圖為背景 ,加註「自己頭髮上5、6個顏色 你有資格說我? 可以不 要一直靠父母來處理事情嗎 超孬的欸」等語、②深色無畫 面背景,僅有文字記載「耖機掰 害我要被約談 跟你媽說 什麼我霸凌你?言語攻擊?幹你娘你真的要把我害死 好 笑嗎 自己被大家討厭的被嘴也是活該 去死一死比較快 可憐 我他媽一輩子都不會跟你和解 把自己講的很可憐 你媽都不知道你做了什麼事欸 你媽也超有病 很了解我嗎 討厭我就算了 還把我講得這麼難聽 沒差 就互相報復 死 破麻」等語,然上開①限時動態內容,固有明確指出係以 甲○○為對象,然內容顯僅係抒發之前與甲○○發生爭執時, 甲○○父母一起出面處理之不滿,尚難遽認有何直接對甲○○ 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之情事;②限時動態內 容固有「耖機掰」、「幹你娘」、「死破麻」等不雅用詞 ,惟內容仍係針對遭甲○○與母親控訴霸凌之辯詞;佐以卷
附甲○○所提其與丁○○間之對話記錄,兩人以私訊爭執,丁 ○○雖以「耖機掰」、「都不說你沒朋友了」、「破麻」、 「傻逼」、「 幹你娘」、「你現在他媽是在看不起我」 等語怒嗆甲○○,然甲○○亦不甘示弱,立即回以「我知道你 很可憐」、「阿你朋友不就好多」、「可憐太妹」、「無 腦妹非你莫屬」、「低能兒」、「腦袋秀逗」、「是還蠻 看不起的欸」等語,顯見兩人或因尚未成年,情緒控管及 教養均未臻成熟,而於吵架不睦之關係及情緒中,未能克 制而一再以不雅言語對彼此叫囂,然於上開對話內容中, 尚未能逕予推認甲○○有何因丁○○個人或集體,持續為貶抑 、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而自覺係處於具有敵 意或不友善環境,致處於精神、生理上受損害之狀態,故 依其所提上開事證,尚無從使本院信其確有長期遭丁○○霸 凌之情事。
⒉丁○○雖不爭執「0000」為當時甲○○之IG名稱,但否認上開 歌詞內容為其個人創作,其亦未單獨唱,歌詞內容並沒有 提到甲○○的姓名,不能說有暗指甲○○之意思等語。經查, 上開歌詞內容包含「嘴上說我是你女友,其實只把我當砲 友」、「你都嫌我內內小 還不是很愛摸」、「一直說我 像可爾必濕 我又不會彈吉它 他每天被別人玩到下面濕答 答」、「我是抖音的明星,大家叫我饒舌的派大星,不像 你只會摺紙星星」、「我天天吃牛排大魚大肉,而你的配 菜只有三色豆;我不擔心MONEY不夠,你卻只能在蝦皮買 盜版貨」、「管你的馬子狗,小心她跟我走」等語,依前 開歌詞內容,除「0000」4字恰與甲○○之IG名稱相同外, 其餘內容與甲○○有何關連,則屬不明,甚至所指對象之性 別似亦未特定,則歌詞內容是否確係針對嘲諷甲○○所創作 ,或僅屬虛構之情節,尚非無疑;況甲○○就上開內容係經 丁○○創作、公開傳唱以嘲笑甲○○乙節,並未另行舉證以實 其說,其以此主張遭丁○○霸凌,仍難採信。是甲○○主張遭 丁○○霸凌,而請求丁○○、戊○○、己○○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 損害50萬元,亦屬無據。
㈢次按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民法第339條亦有明定。丁○○、戊○○、己○○另以丁○○亦曾於 國中二年級期間遭甲○○拍攝換衣服之裸露影片,並張貼於IG 外流乙事,請求甲○○、乙○○、丙○○連帶賠償100萬元,並以 此為抵銷抗辯云云,然丁○○所為係故意侵權行為,業經本院 認定如前,依上開規定,自不得於本件主張抵銷,故其等此 部分抗辯,仍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甲○○主張遭丁○○散布系爭裸露影片,侵害其
身體權及隱私權,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87 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丁○○、戊○○、己○○連帶賠償非財產 上之損害10萬元,及自112年8月24日起(送達回執見審訴卷 第47、49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 回。
五、本訴部分所命丁○○、戊○○、己○○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參、反訴部分:
一、丁○○主張:丁○○於國中二年級期間,與甲○○感情甚篤,經常 至甲○○家中,某次在甲○○家中換衣服時,於不知情狀態下遭 甲○○拍攝換衣服之裸露影片,並張貼於IG外流,丁○○身心受 創,飽受打擊,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87條、第195條之 規定,提起反訴請求甲○○及其法定代理人乙○○、丙○○連帶負 賠償責任,並聲明求為判令:甲○○、乙○○、丙○○應連帶給付 丁○○100萬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甲○○、乙○○、丙○○則以:丁○○之主張與事實不符,當時雙方 已經達成和解,學校調查也已結案,且事隔久遠,事發迄今 已超過2年之請求權時效,丁○○之請求並無理由,爰聲明求 為判決:丁○○之反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㈡查丁○○主張其係於國中二年級期間遭甲○○偷拍更衣影片,並 張貼於IG而外流乙節,業據其提出IG截圖、與老師之LINE對 話截圖等件(見訴字卷第79至81頁)為證,而該事件確係發 生於2人國中二年級期間,當時兩人為同班同學,確切時間 已不可考乙節,亦有本院與2人就讀學校之學生事務處主任 電話記錄在卷為憑(見訴字卷第139頁),且兩造對此均不 爭執(見訴字卷第146頁)。又甲○○、丁○○現就讀高二下學 期,國中二年級為109年9月至110年6月期間乙節,業經兩造 自陳在卷(見訴字卷第146頁);而丁○○係於112年12月27日 始提起本件反訴,此有其反訴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可稽(見 訴字卷第73頁),距離事發之2人國二期間已逾2年,是其損 害賠償請求權確已罹於2年之消滅時 效,甲○○、乙○○、丙○○ 所為時效抗辯,應屬有據。
㈢從而,丁○○請求甲○○、乙○○、丙○○連帶賠償100萬元本息,既
已罹於時效,並經甲○○、乙○○、丙○○為時效抗辯,則丁○○之 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丁○○依民法第184條、第187條、第195條之規定 ,反訴請求甲○○、乙○○、丙○○連帶賠償100萬元本息,並無 理由,應予駁回。
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伍、本件甲○○之本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丁○○之反訴為 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 雯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