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38號原 告 黃卉妤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吳妮靜律師被 告 黃福得 夏黃瑞蓮兼黃精妙之繼承人及黃正機之繼承人及黃 精銳之繼承人 黃麗雪 鄭錦雲 鄭錦珍 黃田守兼黃正機之繼承人及黃精銳之繼承人 黃正立兼黃正機之繼承人及黃精銳之繼承人 楊秋香 黃敏妃兼黃名弘之繼承人 黃郁琇兼黃名弘之繼承人被告兼上一 黃怡菁兼黃名弘之繼承人人訴訟代理人 指定送達地高雄市○○區○○○路00號三樓之1 黃姿瑜兼黃名弘之繼承人 陳勻熏(原名:陳春菊) 楊麗雲 訴訟代理人 劉醇發 被 告 陳劍英即黃靜蓮之繼承人 陳錦瑩即黃靜蓮之繼承人 陳錦輝即黃靜蓮之繼承人 洪世昌即黃名弘之繼承人 洪政吉即黃名弘之繼承人 洪政琳即黃名弘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部分被告已拋棄繼承,就被告當事人事項有再為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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