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438號
KSDV,111,訴,1438,202403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38號
原 告 黃卉妤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吳妮靜律師
被 告 黃福得
夏黃瑞蓮黃精妙之繼承人及黃正機之繼承人及黃
精銳之繼承人



黃麗雪
鄭錦雲
鄭錦珍

黃田守黃正機之繼承人及黃精銳之繼承人

黃正立黃正機之繼承人及黃精銳之繼承人

楊秋香
黃敏妃黃名弘之繼承人

黃郁琇黃名弘之繼承人


被告兼上一 黃怡菁黃名弘之繼承人
人訴訟代理



指定送達地高雄市○○區○○○路00號三樓之1
黃姿瑜黃名弘之繼承人


陳勻熏(原名:陳春菊)

楊麗雲
訴訟代理人 劉醇發
被 告 陳劍英黃靜蓮之繼承人

陳錦瑩黃靜蓮之繼承人

陳錦輝黃靜蓮之繼承人



洪世昌黃名弘之繼承人

洪政吉黃名弘之繼承人

洪政琳黃名弘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被告已拋棄繼承,就被告當事人事項有再為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