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111年度,17號
KSDV,111,海商,17,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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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海商字第1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被 告 Vietnam Sea Transport And Chartering Joint S
tock Company


法定代理人 Trinh Huu Luong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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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