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428號
KSDM,113,聲,428,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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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見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見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見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 第4款、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另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 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而首先判決確定日 係民國111年11月15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上揭日期之 前,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刑事確定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附表 編號1所示之罪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附表編號2 至6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第4款規定,不得定應執行刑,惟受刑人已具狀 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聲 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 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查,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受刑人所犯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552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然其既有附表所 示各罪應定執行刑,前揭所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 可更定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刑,是本件有期徒刑部分既不得 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 所示6罪之總和有期徒刑4年11月),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 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 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年10月)。爰審 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侵入住宅竊盜罪(編號2、4、5) 與結夥三人以上侵入住宅竊盜罪(編號3)罪質相似,犯罪 時間介於111年9月11日至29日間,惟與其餘幫助犯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編號1)、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編 號6)之罪質、犯罪型態均迥異,犯罪時間亦有所區隔,為 充分反映各次行為之不法內涵,併參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 行刑表示沒有意見等語,此有意見陳述書在卷可查,兼衡責 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以及形成上開內部界限時已獲考 量之因素、刑度折讓程度等總體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 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芮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罰金不在本次定刑範圍) 110年12月21日 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214號 111年10月11日 同左 111年11月15日 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5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2 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111年9月29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2號 112年3月21日 同左 112年5月3日 3 結夥三人以上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111年9月11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309號 112年5月16日 同左 112年6月21日 4 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111年9月15日 5 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111年9月15日 6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2年 111年4月21日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00號 112年11月29日 同左 113年1月3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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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