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595號
112年度訴字第6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羿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53
8號、第7324號、第8131號、第9334號、第10818號,111年度偵
字第19174號、第26767號、第30325號、第30490號)及移送併辦
(112年度偵字第2002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
事實即112年度金訴字第595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6至78、112年
度訴字第613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22、23、附表三編號1、8所
示犯行以外之其餘犯行,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W○○犯如附表二、三、五所示之罪(含有無共犯及累犯),各處如附表二、三、五所示之刑(含有無易科罰金)。扣案附表六編號1、2、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玖萬伍仟壹佰零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W○○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以網際網路對 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之犯意,而陸續謀劃三方詐欺手法。W○ ○因而陸續申辦LINE通訊軟體之暱稱「MASA」,臉書之暱稱 「王育秤」、「李森銀」、「林宗誠」、「徐友珍」、「徐 敬明」,以及PRO360達人網之暱稱「王育秤」、「陳銘」等 帳號,並使用上述通訊軟體、社群軟體與網站帳號,一方面 在網路上尋覓附表二所示有意購買演唱會門票、航空公司哩 程數等商品之人後,再向該等買家佯稱有意出售買家欲購買 之商品等不實訊息,致該等買家陷於錯誤(詐騙方式詳見附 表二);另方面又在網路上尋覓不知情之彩券行員工、商品 賣家或代客跑腿、打工之人代為收取款項,而獲取渠等提供 之收款人頭帳戶(詳見附表一)。W○○與上述附表二所示之 人與附表一所示帳戶持有人各自達成交易合意後,遂指示附 表二所示之人將購買商品之款項匯至附表一之帳戶持有人提 供之帳戶,再指示附表一之帳戶持有人以W○○指示之方法, 諸如面交現金予W○○、匯入虛擬帳戶購買遊戲點數、為W○○清 償債務、轉帳至其他帳戶等方式,使W○○終局獲取詐得財產
上之利益,致附表二所示之人因而受有損害。
二、W○○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QQ通訊軟體暱稱「潘佳傑」之 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為下列三角詐欺犯行:(一)基於詐欺取財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 ,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0號住處及高雄市區某處,使 用電腦、手機及網路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先以出售精品、外 國商品等方式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人頭帳戶,再分於如附表三 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三所示方式對如附表三所示被害人施用 詐術,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三所示金額至如 附表三所示金融帳戶,使W○○終局獲取詐得財產上之利益, 致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因而受有損害。
(二)又基於詐欺得利、詐欺取財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 取財之犯意聯絡,在上開地點,使用電腦、手機及網路設備 連結網際網路,先以如附表四所示方式,對如附表四所示被 害人施用詐術,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提供如附表四所 示金融帳戶帳號(詳「提供之金融帳戶及時間」欄所載)予W○ ○、「潘佳傑」;再對如附表五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致使 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前開附表五所示金融帳戶( 詳如附表五所示),如附表四所示被害人於款項匯入帳戶後 ,再依W○○、「潘佳傑」指示匯款至如附表四所示第三人金 融帳戶(詳「被害人匯出之金額及帳戶」欄所載)(其中附表 五編號4「匯入之帳戶」所示其中由邱世明使用之帳戶,W○○ 基於上開詐欺得利犯行,於111年5月中旬,以通訊軟體LINE 暱稱「傑」名義傳送訊息予邱世明,對邱世明佯稱:欲購買 太陽能警示閃燈500個云云,並以所詐得如附表五編號4所示 被害人(即施暐翔)所匯金額支付貨款,致邱世明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寄送貨品至中國浙江省金華市某處,即112訴字 第613號起訴書事實欄一㈢所示部分),使W○○終局獲取詐得財 產上之利益,致附表五所示之人因而受有損害。三、案經被害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三民第一 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霧峰分局、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請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件被告W○○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 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 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經徵詢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證據調查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 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17 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乙警一卷第9頁至第18頁, 乙警三卷第9頁至第23頁,甲警三卷第7頁至第27頁、第29頁 至第41頁,甲警四卷第27頁至第41頁)、偵訊(乙偵一卷第49 頁至第51頁、第271頁至第275頁,甲偵一卷第51頁至第57頁 )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甲院卷第77頁、第106頁、第107頁 、乙院卷第111頁、第112頁),核與證人即附表一至五所示 被害人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附表一至五「所憑證據」欄 所載證據在卷可憑(證據名稱及出處均詳附表一至五「所憑 證據」欄所載),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2年 1月9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甲警三卷第99頁至 第103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6月28日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乙警一卷第21頁至第26頁)在卷可 憑,堪認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業於112年5月31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 ,並自112年6月2日起生效。此次修正乃新增該條第1項第4 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 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規定,故前揭修正對本案被告 洪伯翰等人所為犯行並無影響,對被告而言亦無有利或不利 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之規定 。
二、核被告如附表二編號3、7、14、20、23、25、27、28、45、 47、52、60、67、68、附表三編號3、9至11、15至18、20、 22、26、27、29至33、附表五編號3、5、15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詐欺取財罪;附表二、三、五其餘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就附表三、五所示犯行,與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QQ通訊軟體暱稱「潘佳傑」之人,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 ,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 、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本件被告如附表二、三、五所示犯行,被告以所示詐騙方式
詐騙被害人將買賣價金匯至其另向他人取得之帳戶內(包含 附表一「提供之帳戶」、附表四「提供之金融帳戶」所示帳 戶、112訴字第613號起訴書事實欄一㈢所示邱世明所使用之 帳戶),被告因而免除或消滅己身所負應給付償還價金債務 之不法利益。就前揭匯款之交付而言,固屬使受騙之人交付 「財物」,就匯款對被告產生之利益而言,則係被告取得之 「不法利益」,亦即被告之犯行同時合致於詐欺罪中之「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以及「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之利益」之構成要件,該受騙之人交付 財物,即同時該當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要件,基於法條競 合之關係,應認詐欺取財特別於詐欺得利而僅成立詐欺取財 罪,且此部分係詐欺取財犯行之取得財物之手段方法,與洗 錢之構成要件無涉。是公訴意旨認認被告就附表二所示犯行 ,就被害人受騙匯入帳戶部分,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一般洗錢罪,容有誤會。
四、被告如附表二、三、五所示就每一被害人所為,犯意各別, 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係由司法、偵查機關相關人員依憑原始資料所輸入之前 案紀錄,屬派生證據。惟當事人如已承認該派生證據屬實, 或對之並無爭執,而法院復已對該派生證據依法踐行調查證 據程序,即得採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 143號參照)。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已指明被告因業務侵 占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簡上緝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 確定,於111年11月14日執行完畢,請本院就附表二所示犯 行依累犯論科。查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上開內容並不爭執,應認檢察官就被 告有何構成累犯之事實或應予加重其刑之必要,已主張或具 體指出證明方法。被告於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 內故意再犯附表二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合於累犯規定之 要件。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於刑法修正前, 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應依該解釋意旨,就個 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本院審酌被告於前案罪質與本案 均屬財產犯罪,且執行完畢不久隨即再犯附表二所示各罪, 足見行為人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其對 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揆諸大法官解釋意旨,自應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加重其刑。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023號),與本案附表五編號 6部分為同一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說明。五、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為貪圖不法利益,與共犯 以附表三、五所示方式詐騙他人財物,之後甚至獨自以附表
二所示方式詐騙他人財物,造成被害人等財產之損失,所為 不僅危害網路交易之安全,更踐踏參與交易雙方應具備之誠 信,所為實屬不該,暨考量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次 數、金額等情況;另被告於本院審理坦承犯行,復衡量被告 之教育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詳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 ,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所供),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及所生損害,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宣告刑未逾6 月部分,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六、按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件判決時定其 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 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 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 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參照)。從而,被告所 犯附表二、三、五所示之罪,依前開說明,宜待被告所犯上 開數罪及另案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倘若符合定執行要件時 ,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適當。故本案就被告犯行部分,不 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說明。
七、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再按共同犯罪 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彼此間犯罪所得 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 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 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因共犯連帶沒收與 罪刑相當原則相齟齬,故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沒收,應就 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實際分得者 為之,最高法院104 年第13次及第14次刑庭會議決議(一)意 旨亦同此見解。經查:本件被告於本院審理供承111年11月 前犯行即附表三、五所示犯行,其係取得詐騙金額30%作為 報酬等語(院二卷第74頁)。被告如附表三、五所示詐騙所得 分別合計為182萬180元、88萬7,671元(計算式詳附表三、五 總金額欄所示),計算各該金額之總額的30%為81萬2,355元( 計算式:182萬180元+88萬7,671元=270萬7,851元,270萬7, 851元×30%=81萬2,355.3元,四捨五入為81萬2,355元),是 此部分犯罪所得為81萬2,355元,此部分屬被告附表三、五 所示犯行受分配之犯罪所得;至被告於歷次警詢均供承附表 二所示犯行係伊獨自所為,沒有其他共犯(詳甲警三卷第24
頁、第41頁,甲警四卷第41頁)。衡情,被告對於111年11月 前犯行即附表三、五所示犯行,既供承尚有其他共犯參與, 就111年11月後即附表二所示犯行,供承僅係自己一人獨自 犯案,顯然被告能明確區分111年11月前係與他人共犯,而1 11年11月後係獨自犯案,應無誤會或錯認之可能,且此屬對 己不利之陳述,倘若所供非真,實難想像被告為何要為如此 對己不利之供述,是應認被告上開供述,具有特可信之情狀 。被告於本院審理翻異前詞,改辯稱111年11月後犯行亦係 與他人共犯,其僅有獲得犯罪所得35%報酬云云,然被告未 能就先前為何供承係自己單獨犯案乙事,提出合乎常情之說 明,應認其於本院審理翻異前詞,係臨訟卸責之詞,要無可 採。從而,被告於111年11月後即附表二所示犯行均係被告 獨自犯案,且被告附表二所示詐騙所得合計148萬2,752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二總金額欄所載),此部分事實,均堪認定 。從而,被告附表二、三、五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合計229 萬5,107元(計算式:81萬2,355元+148萬2,752元=229萬5,10 7元),且予以沒收始能達到刑法沒收制度「剝奪犯罪利得」 之立法目的。至附表三編號11所示被害人陳宇蓁遭詐騙5萬 元,依據陳宇蓁於本院所述被告承諾每月償還5千元,僅2個 月就沒收到錢等語(院二卷第396頁),足認此僅為被告為安 撫被告以拖延時間,並營造自己無詐欺犯意之假象,企圖掩 飾詐欺犯意之手段,應係其犯罪成本,無從自詐騙所得扣除 ,是被告上開犯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扣案附表六編號1、2、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 供本案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供承在卷( 乙警一卷第4頁,甲警三卷第7頁至第10頁),爰依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上開宣告多數沒收者,依刑法第40 條之2 第1 項規定,諭知併執行之,附此敘明。至附表六、 七其餘所示之物,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詐欺取財犯行有 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八、至112年度金訴字第595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6至78所示犯行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13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22、23、 附表三編號1、8所示犯行,則由本院另行審結,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J○○、楊瀚濤提起公訴,檢察官蕭琬頤移送併辦,檢察官林敏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玲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本院112金訴字第595號案件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收款者 提供之帳戶 收款原因與交款方式 以下簡稱 性質:彩券行(贓款用於下注彩券並領取彩金) 1 吳礎含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吳礎含為彩券行員工,因受W○○使用LINE暱稱「Masa」指示代為收款下注運動彩券,遂提供帳戶予W○○匯款,再將中獎之彩金面交予W○○ (112偵7324警卷789-796頁) 吳礎含中信帳戶 所憑證據: ⑴吳礎含111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甲警一卷第298-301頁)、112年1月5日警詢筆錄(甲警二卷第35-37頁) ⑵吳礎含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一卷第303-306頁)、領取彩卷之監視器畫面截圖(甲警一卷第313-314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警一卷第297頁)、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之手機網路銀行截圖(甲警一卷第303頁)、Line暱稱「Masa」之個人頁面(甲警一卷第304頁)、下注之QRCODE及台灣運彩翻拍照片(甲警一卷第307-310頁)、彩卷行之電腦螢幕翻拍照片(甲警一卷第311頁)、手機網路銀行之存款明細查詢(甲警一卷第312-313頁)、吳礎含112年1月5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甲警二卷第39-41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號:吳礎含)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1/01-112/01/10之存款交易明細(甲警七卷第91-127頁) 2 金芮伃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金芮伃為彩券行員工,因受W○○使用LINE暱稱「Masa」指示代為收款下注運動彩券,遂提供其母金陳巧雲之左列帳戶予W○○匯款,再將中獎之彩金面交予W○○ (112偵7324警卷883-890頁) 金陳巧雲中信帳戶 所憑證據: ⑴金芮伃111年12月30日警詢筆錄(甲警三卷第691-693頁) ⑵金芮伃Line與暱稱「Masa(九如)」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三卷第699-700頁)、金芮伃Line與暱稱「Mickey」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三卷第95、97頁)、Line暱稱「Mickey」之個人頁面(甲警三卷第96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警七卷第147-148頁)、金芮伃、金陳巧雲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甲警七卷第152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金陳巧雲)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1/01-111/12/31之存款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161-163頁) 3 王木訓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 王木訓為彩券行員工,因受W○○指示代為收款下注運動彩券,遂提供帳戶予W○○匯款,再將中獎之彩金面交予W○○ (112偵7324警卷0000-0000頁) 王木訓中信帳戶 所憑證據: ⑴王木訓112年2月7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0000-0000頁) ⑵王木訓112年2月7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甲警四卷第0000-0000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王木訓)之存款基本資料、112/01/01-112/01/31之存款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225-230頁) 4 吳愷峻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 吳愷峻為彩券行員工,因受W○○指示代為收款下注運動彩券,遂提供帳戶予W○○匯款,再將中獎之彩金面交予W○○ (112偵7324警卷0000-0000頁) 吳愷峻郵政帳戶 台灣銀行000000000000號 吳愷峻台銀帳戶 所憑證據: ⑴吳愷峻112年2月8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0000-0000頁) ⑵吳愷峻112年2月8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甲警四卷第0000-0000頁) ⑶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吳愷峻)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177-179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吳愷峻)之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183-184頁) 性質:交易對家(贓款用於退款以脫免詐騙犯行) 5 i○○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i○○於網路上向W○○購買商品後因故要求退款(附表二編號1),W○○遂指示他人將款項匯予i○○,充作W○○對i○○之退款 (112偵7324警卷891-892頁) i○○中信帳戶 所憑證據: ⑴i○○111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甲警一卷第165-166頁) ⑵i○○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一卷第171-172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警一卷第163-164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一卷第167-170頁)、黃崇訓之身分證正面翻拍照片(甲警一卷第168頁)、Line暱稱「Masa」之個人頁面(甲警一卷第168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i○○)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1/01-111/12/31之存款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165-167頁) 6 壬○○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壬○○於網路上向W○○購買相機後因故要求退款,W○○遂指示他人將款項匯予壬○○,充作W○○對壬○○之退款 (112偵10818警卷) 壬○○台新帳戶 所憑證據: ⑴壬○○111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甲警二卷第69-70頁) ⑵壬○○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三卷第153-161頁)、手機網路銀行之存款明細查詢(甲警三卷第153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三卷第153-154頁)、黃崇訓之身分證正面翻拍照片(甲警三卷第160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警三卷第191-192頁) 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壬○○)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甲警七卷第129-131頁) 7 申○○ 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 W○○以轉帳額度已滿等理由,要求申○○協助轉帳 (112偵7324警卷473-496頁) 申○○富邦帳戶 所憑證據: ⑴申○○111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473-477頁)、112年7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甲審金訴卷第113-121頁) ⑵申○○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484-495頁)、許芷綾、李維忠之開戶資料(甲他二卷第85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四卷第479-483頁)、Line暱稱「Masa」之個人頁面(甲警四卷第495頁) ⑶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申○○)之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87-88頁) 8 李翊綾 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 李翊綾前向W○○購買演唱會門票,雙方取消交易後提供帳戶予W○○退款 (112偵7324警卷18頁) 李翊綾富邦帳戶 所憑證據: ⑴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李翊綾)之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83頁) 9 M○○ 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 M○○因向W○○購物後,遭W○○以協助跑腿為由,而以其自己之郵局帳戶及其兄李維忠之富邦帳戶代收款項及轉帳 (112偵7324警卷185-209頁) 李維忠富邦帳戶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 M○○郵政帳戶 所憑證據: ⑴M○○112年1月5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185-188頁) ⑵M○○Line與暱稱「球鞋代購」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191-209頁)、李維忠112年1月5日委託書(甲警四卷第190頁) ⑶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李維忠)之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89-90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戶名:M○○)之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185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M○○)111/12/30-112/1/1之交易明細(甲警四卷第189頁) 性質:跑腿打工(贓款用於依W○○之指示轉帳、繳費或面交予W○○) 10 楊涴扉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楊涴扉在PRO360網站上應徵W○○使用暱稱「王育秤」刊登之跑腿工作,而受W○○指示代為收款轉帳、繳費或面交 (112偵7324警卷825-852頁) 楊涴扉國泰帳戶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楊涴扉郵政帳戶 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 楊涴扉永豐帳戶 所憑證據: ⑴楊涴扉111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甲警三卷第207-211頁) ⑵楊涴扉與PRO360專業版暱稱「王育秤」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一卷第130-139頁)、楊涴扉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一卷第140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警一卷第125-126頁)、PRO360專業版暱稱「王育秤」之相關資料(甲警一卷第139頁)、Line暱稱「Masa」之個人頁面(甲警一卷第140頁) 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楊涴扉)111/12/01-111/12/25之銀行對帳單(甲警一卷第141-145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楊涴扉)111/12/01-111/12/26之彙總登摺明細(甲警一卷第146-149頁)、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楊涴扉)111/12/14-111/12/25之帳戶往來明細(甲警一卷第150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楊涴扉)111年11月-112年1月10日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甲警七卷第195-197頁)、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楊涴扉)之客戶基本資料、111/11/01-112/01/10之往來明細(甲警一卷第199-201頁)、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楊涴扉)之基本資料、111/11/01-112/1/10之帳戶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91-99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楊涴扉)之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191頁) 11 許旭川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許旭川在PRO360網站上應徵跑腿工作,而受W○○指示代為收款轉帳 (112偵10818警卷) 許旭川國泰帳戶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 許旭川玉山帳戶 所憑證據: ⑴許旭川111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甲警三卷第234-236頁) ⑵許旭川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三卷第237-239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警三卷第233頁)、中華民國居留證(姓名:許旭川KHAWSEEKCHUAN)(甲他二卷第61頁)、E-Mail資料1份(甲他二卷第65頁)、PRO360達人網暱稱「王育秤」之相關資料(甲他二卷第66-67頁) 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許旭川(KHAWSEEKCHUAN)之基本資料、111/11/01-112/01/10之帳戶交易明細(甲警七卷第205-206頁)、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KHAWSEEKCHUAN許旭川)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甲警七卷第207-209頁) 12 陳怡真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陳怡真在PRO360網站上應徵跑腿工作,而受W○○使用LINE暱稱「Masa」指示代為收款轉帳、繳費或面交 (112偵7324警卷853-870頁) 陳怡真中信帳戶 所憑證據: ⑴陳怡真111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甲警三卷第243-245頁) ⑵陳怡真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三卷第254-260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警三卷第241-242頁)、陳怡真遭詐騙案相關資料(甲警三卷第247-248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三卷第249-254頁)、代碼繳費明細(甲警三卷第252-253頁)、PRO360暱稱「體育達人」之相關資料(甲警三卷第254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陳怡真)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1/01-112/01/10之存款交易明細(甲警七卷第219-232頁) 13 余念慈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余念慈在PRO360網站上應徵W○○使用暱稱「陳銘」、LINE暱稱「Masa」刊登之跑腿工作,而受W○○指示代為收款轉帳、繳費或面交 (112偵7324警卷813-824頁) 余念慈中信帳戶 所憑證據: ⑴余念慈111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甲警一卷第321-323頁) ⑵余念慈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一卷第324-328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警一卷第319-320頁)、PRO360達人網暱稱「陳銘」之相關資料(甲警一卷第329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一卷第330-331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余念慈)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1/01-112/01/10之存款交易明細(甲警七卷第273-284頁) 14 蔡智傑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蔡智傑係在PRO360網站上應徵跑腿工作,而受W○○使用LINE暱稱「Masa」指示代為收款轉帳、繳費或面交 (112偵7324警卷871-882頁) 蔡智傑中信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蔡智傑國泰帳戶 所憑證據: ⑴蔡智傑111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甲警三卷第391-392頁)、112年1月5日警詢筆錄(甲警二卷第43-50頁) ⑵蔡智傑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三卷第393-398頁)、蔡智傑112年1月5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甲警二卷第51-53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警三卷第389-390頁)、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蔡智傑)之存簿封面影本(甲警三卷第399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蔡智傑)之存簿封面影本(甲警三卷第399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蔡智傑)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1/01-112/01/10之存款交易明細(甲警七卷第351-369頁)、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蔡智傑)之客戶基本資料、111/12/01-111/12/31之歷史資料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231-235頁) 15 李念伊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戶名為念念幸福貓) 李念伊在PRO360網站上應徵W○○使用暱稱「陳銘」刊登之跑腿工作,而受W○○指示代為收款轉帳、繳費或面交 (112偵7324警卷893-902頁) 李念伊國泰帳戶 所憑證據: ⑴李念伊112年1月31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893-896頁) ⑵超商繳費明細(甲警四卷第897-898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四卷第899-900頁)、PRO360暱稱「陳銘」之相關資料(甲警四卷第901頁)、商業登記抄本(商業名稱:念念幸福貓)(甲警四卷第902頁) 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念念幸福貓)之基本資料、111/12/01-111/12/31之帳戶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101-103頁) 16 侯冠羽 上海商銀 00000000000000 侯冠羽在PRO360網站上應徵W○○使用暱稱「陳銘」刊登之跑腿工作,而受W○○指示代為收款轉帳、繳費或面交 (112偵7324警卷903-914頁) 侯冠羽上海帳戶 所憑證據: ⑴侯冠羽111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903-907頁) ⑵PRO360專家版暱稱「陳銘」之相關資料、對話紀錄(甲警五卷第69-73頁)、手機網路銀行之交易明細查詢(甲警五卷第73頁)、超商繳費資料(甲警五卷第74頁) ⑶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1年12月29日上票字第1110033982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侯冠羽)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其自111年12月6日至111年12月10日交易明細(甲警五卷第39-43頁)、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侯冠宇)之客戶基本資料、111/12/01-111/12/31之帳戶交易台幣明細查詢(甲他二卷第75-77頁) 17 彭立馨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彭立馨在蝦皮賣場承接W○○以LINE暱稱「Masa」交付之跑腿工作,而受W○○指示代為收款轉帳、繳費或面交 (112偵7324警卷919-928頁) 彭立馨中信帳戶 所憑證據: ⑴彭立馨111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甲警三卷第443-446頁) ⑵彭立馨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三卷第447-452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警三卷第441-442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一卷第451-452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彭立馨)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1/01-112/01/10之存款交易明細(甲警七卷第397-401頁) 18 陳威錡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 陳威錡在蝦皮賣場承接W○○以LINE暱稱「Masa」交付之跑腿工作,而受W○○指示代為收款轉帳、繳費或面交 (112偵7324警卷929-938頁) 陳威錡中信帳戶 所憑證據: ⑴陳威錡111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929-930頁) ⑵陳威錡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931-935頁)、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陳威錡)之存簿封面影本(甲警四卷第937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四卷第937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臺幣活存明細(甲警四卷第936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陳威錡)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2/01-111/12/31之存款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173-175頁) 19 曾忠仁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 曾忠仁在臉書社團承接跑腿工作,而受W○○指示代為收款轉帳、繳費或面交,遂提供吳孟儒之左列帳戶予W○○ (112偵7324警卷939-944頁) 吳孟儒郵政帳戶 所憑證據: ⑴曾忠仁112年1月30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939-940頁) ⑵曾忠仁Line與暱稱「12/26劉先生鳳山面交...」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941-943頁)、全方位代客排隊跑腿服務之專頁截圖(甲警四卷第943頁) 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吳孟儒)之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189頁) 20 邱緯翔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 邱緯翔在臉書社團承接W○○以臉書暱稱「王育秤」交付之跑腿工作,而受W○○指示代為收款轉帳、繳費或面交 (112偵7324警卷945-954頁) 邱緯翔中信帳戶 所憑證據: ⑴邱緯翔112年1月30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945-494頁) ⑵邱緯翔112年2月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甲警四卷第951-953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邱緯翔)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2/01-112/01/31之存款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209-211頁) 21 簡心慈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 簡心慈於臉書社團上接受暱稱「王育秤」之W○○要求代為處理款項轉帳 (112偵7324警卷000-0000頁) 簡心慈中信帳戶 所憑證據: ⑴簡心慈112年1月12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000-0000頁) ⑵簡心慈Messenger與暱稱「王育秤」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0000-0000頁)、Facebook暱稱「XinTsz」之個人頁面(甲警四卷第1004頁)、和解書(立和解書人簡心慈/子○○)甲警四卷第1003頁)、Facebook暱稱「王育秤」之個人頁面(甲警四卷第1003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四卷第0000-0000頁)、手機網路銀行之存款交易明細(甲警四卷第1008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簡心慈)之存款基本資料、112/01/01-112/01/31之存款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221-223頁) 22 黃任淳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黃任淳在臉書社團承接W○○以臉書暱稱「王育秤」交付之跑腿工作,而受W○○指示代為收款轉帳、繳費或面交 (112偵7324警卷955-964頁) 黃任淳中信帳戶 所憑證據: ⑴黃任淳112年1月8日警詢筆錄(甲警三卷第591-595頁) ⑵黃任淳112年1月8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甲警三卷第597-599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黃任淳)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1/01-112/01/10之存款交易明細(甲警七卷第503-506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黃任淳)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2/01-112/01/31之存款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213-215頁) 23 留丞毅 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 留丞毅因於網路群組經營跑腿工作,而受W○○使用臉書暱稱「王育秤」及LINE暱稱「Masa」指示代為收款轉帳、繳費或面交 (112偵7324警卷915-918頁) 留丞毅富邦帳戶 所憑證據: ⑴留丞毅112年1月30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915-918頁) ⑵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劉丞毅)之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81頁) 其他 24 黃俊又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黃俊又受友人介紹而將帳戶借予暱稱「王育秤」之W○○並代為收款轉帳 (112偵7324警卷965-970頁) 黃俊又中信帳戶 所憑證據: ⑴黃俊又111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甲警一卷第93-94頁) ⑵黃俊又Messenger與暱稱「王育秤」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一卷第95反-95之1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警一卷第91-92頁)、Facebook暱稱「王育秤」之個人頁面(甲警一卷第95頁)、Facebook暱稱「アビス(阿笙)」之個人頁面(甲警一卷第95頁)、手機網路銀行之存款明細查詢(甲警一卷第95之1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一卷第95之1反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黃俊又)之存簿封面影本(甲警一卷第95反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黃俊又)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甲警七卷第431-436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黃俊又)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2/01-112/01/31之存款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217-219頁) 25 洪敏勝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洪敏勝出借帳戶予臉書暱稱「王育秤」之W○○並代為轉帳匯款 (112偵7324警卷971-998頁) 洪敏勝郵政帳戶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 洪敏勝台新帳戶 所憑證據: ⑴洪敏勝112年1月4日警詢筆錄(甲警一卷第45-49頁) ⑵洪敏勝Messenger與暱稱「王育秤」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一卷第50-83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警一卷第43-44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一卷第84-90頁) 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洪敏勝)111/11/01-112/1/10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甲警七卷第485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洪敏勝)之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187頁) ⑷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洪敏勝)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205-208頁) 26 吳菀慈 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 吳菀慈出借帳戶予W○○代為轉帳匯款 (112偵9334警卷) 吳菀慈合庫帳戶 所憑證據: ⑴吳菀慈111年6月14日警詢筆錄(甲警六卷第51-53頁)、111年7月21日警詢筆錄(甲警六卷第55-60頁)、111年9月8日警詢筆錄(甲警六卷第61-66頁) ⑵吳菀慈Line與暱稱「台灣集運李小賢」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六卷第81-83頁)、李旭Line與暱稱「黃育明」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六卷第85-105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警六卷第79-80頁)、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吳菀慈)之存簿封面影本(甲警六卷第84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六卷第10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甲警六卷第11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甲警六卷第113頁) 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111年8月12日合金中權字第1110002561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吳菀慈)之客戶資料查詢單(含證件影本、印鑑證明等)、變更申辦資料及自111年4月1日至111年6月21日止交易明細資料(甲警六卷第67-77頁)
附表二:(本院112金訴字第595號案件之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被害人 所用詐術 受騙金額 被害人匯款時間 匯款去向 主文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部分(112年度偵字第10818號) 1 i○○ W○○使用LINE暱稱「Masa」在背包客棧網站主動聯繫被害人佯稱可代購商品 19,500 111年11月28日22時32分 吳礎含中信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300 111年11月28日22時34分 壬○○台新帳戶 6,500 111年11月30日21時34分 吳礎含中信帳戶 3,500 111年12月12日1時8分 楊涴扉國泰帳戶 4,160 111年12月13日10時16分 楊涴扉郵政帳戶 36,700 111年12月14日12時41分 許旭川國泰帳戶 50,000 111年12月14日12時51分 許旭川玉山帳戶 11,150 111年12月15日10時33分 楊涴扉郵政帳戶 8,000 111年12月15日11時10分 楊涴扉永豐帳戶 34,000 111年12月15日17時2分 陳怡真中信帳戶 26,700 111年12月15日22時26分 匯款總額:206,510 所憑證據: ⑴i○○111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甲警一卷第165-166頁) ⑵i○○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一卷第171-172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警一卷第163-164頁)、黃崇訓之身分證正面翻拍照片(甲警一卷第168頁)、Line暱稱「Masa」之個人頁面(甲警一卷第168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i○○)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1/01-111/12/31之存款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165-167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一卷第167-170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號:吳礎含)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1/01-112/01/10之存款交易明細(甲警七卷第91-127頁)、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壬○○)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甲警七卷第129-131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楊涴扉)111年11月-112年1月10日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甲警七卷第195-197頁)、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楊涴扉)之客戶基本資料、111/11/01-112/01/10之往來明細(甲警一卷第199-201頁)、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楊涴扉)之基本資料、111/11/01-112/1/10之帳戶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91-99頁)、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許旭川(KHAW SEEK CHUAN)之基本資料、111/11/01-112/01/10之帳戶交易明細(甲警七卷第205-206頁)、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KHAW SEEK CHUAN許旭川)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甲警七卷第207-209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陳怡真)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1/01-112/01/10之存款交易明細(甲警七卷第219-232頁) 2(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1重覆記載) 壬○○ W○○使用LINE暱稱「Masa」在背包客棧網站主動聯繫被害人佯稱可販售相機 6,300 111年11月27日22時32分 金陳巧雲中信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壬○○111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甲警二卷第69-70頁) ⑵壬○○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三卷第153-161頁)、手機網路銀行之存款明細查詢(甲警三卷第153頁)、黃崇訓之身分證正面翻拍照片(甲警三卷第160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警三卷第191-192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三卷第153-154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金陳巧雲)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1/01-111/12/31之存款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161-163頁) 3 Q○○ W○○使用臉書暱稱「王育秤」及LINE暱稱「Masa」在臉書社團佯稱可販售演唱會門票 5,000 111年12月5日22時7分 余念慈中信帳戶 W○○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所憑證據: ⑴Q○○111年12月7日警詢筆錄-第1次(甲警三卷第267-269頁)、111年12月7日警詢筆錄-第2次(甲警三卷第271-273頁) ⑵Facebook「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頁面貼文及留言截圖(甲警三卷第275頁)、Q○○Messenger與暱稱「王育秤」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三卷第276-277頁)、Q○○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三卷第278-281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甲警三卷第265-266頁)、Facebook暱稱「王育秤」之個人頁面(甲警三卷第276頁)、Line暱稱「Masa」之個人頁面(甲警三卷第278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三卷第279頁)、手機網路銀行之帳戶明細(甲警三卷第282-283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余念慈)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1/01-112/01/10之存款交易明細(甲警七卷第273-284頁) 4 H○○ W○○使用臉書暱稱「王育秤」在臉書社群主動聯繫被害人佯稱機票里程數等語 30,000 111年12月18日0時0分 陳怡真中信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0,000 111年12月19日23時13分 42,500 111年12月20日23時22分 蔡智傑中信帳戶 匯款總額:122,500 所憑證據: ⑴H○○111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甲警二卷第111-114頁) ⑵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警三卷第383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陳怡真)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1/01-112/01/10之存款交易明細(甲警七卷第219-232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蔡智傑)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1/01-112/01/10之存款交易明細(甲警七卷第351-369頁) 5 X○○ W○○使用LINE暱稱「Masa」在臉書演唱會門票社群與被害人聯繫佯稱販售演唱會門票 7,760 111年12月23日11時1分 彭立馨中信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X○○111年12月1日警詢筆錄(甲警三卷第429-430頁) ⑵X○○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三卷第432-439頁)、X○○Line與群組「蔡依...,512)」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三卷第440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警三卷第427-428頁)、X○○之中華民國居留證(甲警三卷第431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三卷第439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彭立馨)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1/01-112/01/10之存款交易明細(甲警七卷第397-401頁) 6 g○○ W○○使用臉書暱稱「王育秤」及LINE暱稱「Masa」在臉書航空里程數社群主動聯繫被害人佯稱販售里程數 14,000 111年12月28日8時20分 黃俊又中信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000 111年12月30日12時45分 洪敏勝郵政帳戶 匯款總額:28,000 所憑證據: ⑴g○○112年1月4日警詢筆錄(甲警一卷第107-110頁) ⑵g○○Messenger與暱稱「王育秤」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一卷第113-115頁)、g○○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一卷第117.119-122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警一卷第105-106頁)、Facebook「101哩程買賣.哩程轉讓.哩程交易.航空里程.升等卷交易.酬賓機票購買」之頁面截圖(甲警一卷第111頁)、Facebook暱稱「王育秤」之個人頁面(甲警一卷第112頁)、Line暱稱「g○○」之個人頁面(甲警一卷第116頁)、Line暱稱「Masa」之個人頁面(甲警一卷第118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一卷第123-124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黃俊又)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甲警七卷第431-436頁)、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洪敏勝)111/11/01-112/1/10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甲警七卷第485頁) 7 b○○ W○○使用臉書暱稱「王育秤」在臉書演唱會門票社群佯稱販售演唱會門票等語 3,880 111年12月31日15時43分 黃任淳中信帳戶 W○○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所憑證據: ⑴b○○112年1月4日警詢筆錄(甲警二卷第139-140頁) ⑵b○○Messenger與暱稱「王育秤」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三卷第588-590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警三卷第385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黃任淳)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1/01-112/01/10之存款交易明細(甲警七卷第503-506頁) 8 o○○ W○○利用LINE暱稱「Masa」在背包客棧網站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協助代購商品等語 (112偵7324警卷113-146頁) 5,500 111/11/24 15:28 吳礎含中信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000 111/12/01 23:52 22,650 111/12/03 17:23 6,250 111/12/04 15:08 24,100 111/12/05 13:08 余念慈中信帳戶 28,300 111/12/08 12:03 26,500 111/12/08 13:41 12,600 111/12/13 03:11 楊涴扉郵政帳戶 32,000 111/12/16 08:47 陳怡真中信帳戶 5,200 111/12/18 03:19 13,350 111/12/19 13:37 10,000 111/12/21 13:48 蔡智傑中信帳戶 匯款總額:203,450 所憑證據: ⑴o○○112年1月3日警詢筆錄(甲警一卷第229-230頁) ⑵o○○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一卷第000-000000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警一卷第227-228頁)、o○○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甲警一卷第237.244.248.251.258.267.271.278.282.000000-000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一卷第247.250.270.277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號:吳礎含)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1/01-112/01/10之存款交易明細(甲警七卷第91-127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陳怡真)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1/01-112/01/10之存款交易明細(甲警七卷第219-232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余念慈)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1/01-112/01/10之存款交易明細(甲警七卷第273-284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蔡智傑)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1/01-112/01/10之存款交易明細(甲警七卷第351-369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楊涴扉)111年11月-112年1月10日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甲警七卷第195-197頁) 9 B○○ W○○利用LINE暱稱「Masa」主動聯繫被害人佯稱協助代購商品 (112偵7324警卷147-155頁) 6,850 111/11/26 09:38 吳礎含中信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B○○111年12月9日警詢筆錄(甲警一卷第355-357頁) ⑵B○○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一卷第359-362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警一卷第353-354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一卷第358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號:吳礎含)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1/01-112/01/10之存款交易明細(甲警七卷第91-127頁) 10 亥○○ W○○利用LINE暱稱「Masa」在背包客棧網站主動聯繫被害人佯稱協助代購商品 (112偵7324警卷157-172頁) 10,000 111/11/26 17:43 吳礎含中信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50 111/11/26 17:44 匯款總額:12,650 所憑證據: ⑴亥○○112年1月6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157-159頁) ⑵亥○○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162-171頁)、背包客棧代購之貼文及留言截圖(甲警四卷第171頁)、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亥○○)之存簿封面影本(甲警四卷第161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四卷第172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號:吳礎含)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1/01-112/01/10之存款交易明細(甲警七卷第91-127頁) 11(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M○○ W○○利用LINE暱稱「Masa」在背包客棧網站主動聯繫被害人佯稱協助代購商品 (112偵7324警卷185-209頁) 4,000 111/12/01 23:01 i○○中信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00 111/12/31 04:58 不詳超商代碼繳費 匯款總額:6,000 所憑證據: ⑴M○○112年1月5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185-188頁) ⑵M○○Line與暱稱「球鞋代購」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191-209頁)、李維忠112年1月5日委託書(甲警四卷第190頁)、超商繳費代碼截圖(甲警四卷第197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i○○)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1/01-111/12/31之存款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165-167頁) 12(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 宙○○ W○○利用臉書暱稱「王育秤」、LINE暱稱「Masa」在臉書社團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211-230頁) 9,000 111/12/06 15:15 吳礎含中信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宙○○112年1月18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211-213頁) ⑵宙○○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215-218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四卷第219頁)、Facebook「台灣演唱會門票讓票賣票售票求票社團(iu/蔡依林/BlackPink/周杰倫/林俊傑/五月天/bts/五堅情/告五人//瘦子/HEBE/張惠妹)」之主頁截圖(甲警四卷第220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號:吳礎含)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1/01-112/01/10之存款交易明細(甲警七卷第91-127頁) 13(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 k○○ W○○利用臉書暱稱「王育秤」及LINE暱稱「Masa」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231-233頁) 9,000 111/12/06 16:07 吳礎含中信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k○○111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甲警一卷第316-318頁) ⑵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警一卷第315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號:吳礎含)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1/01-112/01/10之存款交易明細(甲警七卷第91-127頁) 14(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 q○○ W○○利用臉書暱稱「王育秤」在臉書社團佯稱出售演唱會 (112偵7324警卷235-252頁) 9,000 111/12/06 01:24 吳礎含中信帳戶 W○○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所憑證據: ⑴q○○111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甲警一卷第335-336頁) ⑵q○○Messenger與暱稱「王育秤」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一卷第337-頁)、Facebook「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頁面貼文及留言截圖(甲警一卷第338頁)、q○○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一卷第339-353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警一卷第333-334頁)、手機網路銀行之存款明細查詢(甲警一卷第339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號:吳礎含)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1/01-112/01/10之存款交易明細(甲警七卷第91-127頁) 15(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 E○○ W○○利用臉書暱稱「王育秤」在臉書社團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等語 (112偵7324警卷253-266頁) 9,000 111/12/07 12:06 李念伊國泰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E○○111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253-254頁) ⑵E○○Messenger與暱稱「王育秤」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256-265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四卷第255頁) 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念念幸福貓)之基本資料、111/12/01-111/12/31之帳戶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101-103頁) 16(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 e○○ W○○利用臉書暱稱「王育秤」在臉書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航空哩程 (112偵7324警卷267-274頁) 20,000 111/12/07 15:53 李念伊國泰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0,000 111/12/07 16:01 匯款總額:60,000 所憑證據: ⑴e○○111年12月9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267-268頁) ⑵e○○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269-273頁)、Line暱稱「Masa」傳送之哩程照片截圖(甲警四卷第273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四卷第269頁) 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念念幸福貓)之基本資料、111/12/01-111/12/31之帳戶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101-103頁) 17(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 m○○ W○○利用臉書暱稱「王育秤」在臉書社團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哩程數 (112偵7324警卷275-284頁) 30,000 111/12/07 22:08 余念慈中信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m○○111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甲警二卷第83-94頁) ⑵m○○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三卷第319-326頁)、m○○Messenger與暱稱「王育秤」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三卷第319頁)、Line暱稱「Masa」之個人頁面(甲警三卷第323頁)、Facebook「591里程交易社」之社團主頁(甲警三卷第323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三卷第323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余念慈)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1/01-112/01/10之存款交易明細(甲警七卷第273-284頁) 18(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 地○○ W○○利用臉書暱稱「王育秤」、LINE暱稱「Masa」在臉書社團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285-302頁) 9,500 111/12/08 22:07 侯冠羽上海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地○○111年12月9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285-289頁) ⑵地○○Messenger與暱稱「王育秤」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五卷第45-47頁)、地○○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五卷第47-63頁)、演唱會票卷資訊(甲警四卷第301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警五卷第29-31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警五卷第35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五卷第69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甲警五卷第103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甲警五卷第105頁) ⑶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侯冠宇)之客戶基本資料、111/12/01-111/12/31之帳戶交易台幣明細查詢(甲他二卷第75-77頁) 19(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 N○○ W○○利用臉書暱稱「王育秤」、LINE暱稱「Masa」在臉書社團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303-312頁) 18,400 111/12/10 14:55 楊涴扉國泰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N○○112年1月17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303-304頁) ⑵N○○Messenger與暱稱「演唱會門票可問」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305-306頁)、Facebook暱稱「王育秤」之個人頁面(甲警四卷第305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四卷第309頁)、演唱會門票資訊(甲警四卷第310頁)、手機網路銀行之單筆臺幣交易明細(甲警四卷第311頁)、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N○○)之存簿封面影本(甲警四卷第312頁) 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楊涴扉)之基本資料、111/11/01-112/1/10之帳戶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91-99頁) 20(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 P○○ W○○利用臉書暱稱「王育秤」、LINE暱稱「Masa」在臉書社團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313-324頁) 4,800 111/12/10 17:06 楊涴扉國泰帳戶 W○○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所憑證據: ⑴P○○111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甲警一卷第189-190頁) ⑵P○○Messenger與暱稱「王育秤」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一卷第193-195頁)、Facebook「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頁面貼文及留言截圖(甲警一卷第195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警一卷第187-188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一卷第191-192頁) 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楊涴扉)之基本資料、111/11/01-112/1/10之帳戶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91-99頁) 21(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 辛○○ W○○利用臉書暱稱「王育秤」、LINE暱稱「Masa」在臉書社團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325-330頁) 6,000 111/12/10 18:32 楊涴扉國泰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辛○○112年1月13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325-328頁) ⑵ATM轉帳明細(甲警四卷第329頁) 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楊涴扉)之基本資料、111/11/01-112/1/10之帳戶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91-99頁) 22(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 酉○○ W○○利用臉書暱稱「王育秤」、LINE暱稱「Masa」在臉書社團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粉絲見面會門票(112偵7324警卷331-344頁) 4,800 111/12/10 20:10 楊涴扉國泰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酉○○112年1月11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331-332頁) ⑵酉○○Messenger與暱稱「王育秤」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333-339頁)、酉○○Line與暱稱「Masa(甜心派門票)」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339-342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四卷第333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酉○○)之存簿內頁影本(甲警四卷第334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酉○○)之存簿封面影本(甲警四卷第343頁) 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楊涴扉)之基本資料、111/11/01-112/1/10之帳戶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91-99頁) 23(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4) a○○ W○○利用臉書暱稱「王育秤」、LINE暱稱「Masa」在臉書社團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345-354頁) 1 111/12/10 21:29 楊涴扉國泰帳戶 W○○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999 111/12/10 22:25 楊涴扉國泰帳戶 3,100 111/12/19 17:57 蔡智傑中信帳戶 匯款總額:8,100 所憑證據: ⑴a○○112年1月16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345-348頁) ⑵a○○Messenger與暱稱「王育秤」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349-350頁)、Facebook「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頁面貼文及留言截圖(甲警四卷第353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四卷第350-351頁)、Line暱稱「Masa」之個人頁面(甲警四卷第352頁)、Line暱稱「Masa」提供之徐友珍身分證正面翻拍照片(甲警四卷第352頁) 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楊涴扉)之基本資料、111/11/01-112/1/10之帳戶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91-99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蔡智傑)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1/01-112/01/10之存款交易明細(甲警七卷第351-369頁) 24(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5) c○○ W○○利用臉書暱稱「徐友珍」及LINE暱稱「Masa」在臉書社團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355-368頁) 5,000 111/12/19 14:15 陳怡真中信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c○○112年1月31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355-357頁) ⑵c○○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359-365頁)、演唱會門票資訊(甲警四卷第366頁)、徐友珍身分證正面翻拍照片(甲警四卷第367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四卷第368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之卡片反面翻拍照片(甲警四卷第367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陳怡真)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1/01-112/01/10之存款交易明細(甲警七卷第219-232頁) 25(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6) y○○ W○○利用臉書暱稱「王育秤」、LINE暱稱「Masa」在臉書粉絲頁佯稱出售粉絲見面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369-388頁) 3,000 111/12/11 13:24 楊涴扉國泰帳戶 W○○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所憑證據: ⑴y○○111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甲警一卷第175-177頁) ⑵Facebook火種娛樂之貼文及留言截圖(甲警一卷第180頁)、y○○Messenger與暱稱「王育秤」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一卷第181-184頁)、y○○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一卷第184-185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警一卷第173-174頁)、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y○○)之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甲警一卷第179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一卷第183頁)、Line暱稱「Masa」之個人頁面(甲警一卷第183頁) 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楊涴扉)之基本資料、111/11/01-112/1/10之帳戶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91-99頁) 26(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7) Z○○ W○○利用臉書暱稱「王育秤」在臉書社團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 20,800 111/12/11 21:02 楊涴扉國泰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Z○○112年1月14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381-382頁) ⑵Z○○Messenger與暱稱「王育秤」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383-388頁)、中國信託網路銀行明細(甲警四卷第388頁) 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楊涴扉)之基本資料、111/11/01-112/1/10之帳戶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91-99頁) 27(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8) U○○ W○○利用臉書暱稱「徐敬明」在臉書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389-398頁) 6,000 111/12/12 08:30 楊涴扉國泰帳戶 W○○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所憑證據: ⑴U○○111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甲警一卷第203-205頁) ⑵U○○Messenger與暱稱「徐敬明」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一卷第208-210頁)、Facebook貼文截圖(甲警一卷第208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警一卷第201-202頁)、中華郵政visa(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0)之金融卡照片(甲警一卷第206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一卷第207頁) 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楊涴扉)之基本資料、111/11/01-112/1/10之帳戶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91-99頁) 28(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9) 未○○ W○○利用臉書暱稱「徐敬明」、LINE暱稱「Masa」在臉書社團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等語 (112偵7324警卷399-408頁) 6,000 111/12/12 09:32 楊涴扉國泰帳戶 W○○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所憑證據: ⑴未○○111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甲警一卷第213-216頁)、111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甲警一卷第217-219頁)、112年7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甲審金訴卷第113-121頁) ⑵Messenger與暱稱「徐敬明」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一卷第221-222頁)、Facebook「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頁面貼文及留言截圖(甲警一卷第222頁)、未○○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一卷第223-224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一卷第220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警一卷第211-212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一卷第225頁)、手機簡訊截圖(甲警一卷第225頁) 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楊涴扉)之基本資料、111/11/01-112/1/10之帳戶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91-99頁) 29(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0) 丁○○ W○○利用臉書暱稱「徐敬明」在臉書社團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409-412頁) 10,400 111/12/12 13:41 楊涴扉國泰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丁○○111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甲警一卷第159-161頁) ⑵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警一卷第157-158頁) 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楊涴扉)之基本資料、111/11/01-112/1/10之帳戶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91-99頁) 30(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1) 癸○○ W○○利用臉書暱稱「徐敬明」、LINE暱稱「Masa」在臉書粉絲頁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粉絲見面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413-416頁) 5,600 111/12/13 20:28 楊涴扉國泰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癸○○111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甲警一卷第153-155頁) ⑵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警一卷第151-152頁) 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楊涴扉)之基本資料、111/11/01-112/1/10之帳戶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91-99頁) 31(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2) I○○ W○○利用LINE暱稱「Masa」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可兌換人民幣予被害人 (112偵7324警卷417-422頁) 5,250 111/12/19 15:54(起訴書誤載為111/12/17) 留丞毅富邦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I○○111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甲警二卷第107-110頁) ⑵I○○Line與群組「臺灣蝦皮買家賣...(2660)」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三卷第381頁)、I○○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三卷第381-382頁) ⑶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劉丞毅)之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81頁) 32(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3) Y○○ W○○利用臉書暱稱「徐敬明」在臉書社團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423-430頁) 2,500 111/12/1813:17 陳怡真中信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111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甲警二卷第115-117頁) Y○○Messenger與暱稱「徐敬明」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三卷第405-407頁)、Y○○LINE與群組「F4台北場(377)」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三卷第407頁)、Facebook暱稱「徐敬明」之個人頁面(甲警三卷第405頁) 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三卷第408頁)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陳怡真)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1/01-112/01/10之存款交易明細(甲警七卷第219-232頁) 33(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4) u○○ W○○利用臉書暱稱「王育秤」在臉書社團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哩程數 (112偵7324警卷431-438頁) 8,000 111/12/18 22:50 蔡智傑中信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0,000 111/12/22 10:32 20,000 111/12/22 10:34 50,000 111/12/22 14:40 10,000 111/12/22 14:41 匯款總額:138,000 所憑證據: ⑴u○○112年1月30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431-434頁) ⑵u○○Messenger與暱稱「王育秤」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435、438頁)、u○○Line與暱稱「JENNIE老婆」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436頁)、手機網路銀行之往來交易明細查詢(甲警四卷第435、437頁)、Facebook「591哩程交易社」社團主頁截圖(甲警四卷第436頁)、Facebook「101哩程買賣.哩程轉讓.哩程交易.航空里程.升等券交易.酬賓機票購買」社團主頁截圖(甲警四卷第437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蔡智傑)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1/01-112/01/10之存款交易明細(甲警七卷第351-369頁) 34(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5) t○○ W○○利用臉書暱稱「徐友珍」、LINE暱稱「Masa」在臉書社團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439-444頁) 4,900 111/12/18 23:10 蔡智傑中信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000 112/01/08 17:18 吳愷峻郵政帳戶 匯款總額:18,900 所憑證據: ⑴t○○112年1月12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439-440頁) ⑵t○○Messenger與暱稱「徐友珍」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441頁)、t○○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441-444頁)、演唱會門票資訊(甲警四卷第444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四卷第444頁) 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吳愷峻)之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183-184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蔡智傑)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1/01-112/01/10之存款交易明細(甲警七卷第351-369頁) 35(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6) L○○ W○○利用臉書暱稱「王育秤」在臉書社團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445-452頁) 7,760 111/12/23 00:51 蔡智傑國泰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L○○111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甲警二卷第119-120頁) ⑵L○○Messenger與暱稱「王育秤」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三卷第411-415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三卷第416頁) 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蔡智傑)之客戶基本資料、111/12/01-111/12/31之歷史資料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231-235頁) 36(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7) C○○ W○○利用臉書暱稱「王育秤」在臉書社團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453-460頁) 7,800 111/12/23 10:13 彭立馨中信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C○○111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甲警三卷第417-419頁) ⑵C○○Messenger與暱稱「王育秤」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三卷第421-425頁)、Facebook暱稱「王育秤」之個人頁面(甲警三卷第425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三卷第426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彭立馨)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1/01-112/01/10之存款交易明細(甲警七卷第397-401頁) 37(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8) A○○ W○○利用臉書暱稱「王育秤」在臉書社團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461-472頁) 7,800 111/12/23 14:10 彭立馨中信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A○○111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甲警三卷第453-455頁) ⑵A○○Messenger與暱稱「王育秤」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三卷第457-463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三卷第464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彭立馨)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1/01-112/01/10之存款交易明細(甲警七卷第397-401頁) 38(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9) 申○○ W○○利用臉書暱稱「王育秤」在臉書社團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473-496頁) 4,800 111/12/24 14:39 陳威錡中信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申○○111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473-477頁)、112年7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甲審金訴卷第113-121頁) ⑵申○○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484-495頁)、許芷綾、李維忠之開戶資料(甲他二卷第85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四卷第479-483頁)、Line暱稱「Masa」之個人頁面(甲警四卷第495頁)、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申○○)之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87-88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陳威錡)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2/01-111/12/31之存款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173-175頁) 39(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0) 玄○○ W○○利用LINE暱稱「Masa」在LINE社群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等語 (112偵7324警卷497-502頁) 8,000 111/12/24 21:01 李翊綾富邦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玄○○111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甲警二卷第121-123頁) ⑵玄○○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502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四卷第501頁) ⑶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李翊綾)之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83頁) 40(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1) r○○ W○○利用臉書暱稱「王育秤」在臉書社團主動聯繫被害人佯稱出售哩程數等 (112偵7324警卷503-510頁) 3,000 111/12/24 22:21 陳威錡中信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r○○111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503-504頁) ⑵r○○Messenger與暱稱「王育秤」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206-510頁)、Facebook暱稱「王育秤」之個人頁面(甲警四卷第505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四卷第505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陳威錡)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2/01-111/12/31之存款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173-175頁) 41(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2) 寅○○ W○○利用臉書暱稱「王育秤」在臉書社團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511-514頁) 8,400 111/12/25 00:55 申○○富邦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寅○○112年1月31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511-512頁) ⑵寅○○Messenger與暱稱「王育秤」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513-514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四卷第514頁) ⑶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申○○)之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87-88頁) 42(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3) s○○ W○○利用臉書暱稱「王育秤」在臉書社團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515-516頁) 8,400 111/12/25 01:05 申○○富邦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s○○111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515-516頁) ⑵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申○○)之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87-88頁) 43(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4) K○○ W○○利用臉書暱稱「王育秤」在臉書社團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517-518頁) 8,000 111/12/25 13:29 申○○富邦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520 111/12/25 16:29 申○○富邦帳戶 匯款總額:15,520 所憑證據: ⑴K○○111年12月1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517-518頁) ⑵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申○○)之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87-88頁) 44(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5) T○○ W○○利用LINE暱稱「Masa」在LINE社群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519-534頁) 16,000 111/12/25 15:17 申○○富邦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400 111/12/25 17:28 申○○富邦帳戶 匯款總額:22,400 所憑證據: ⑴T○○111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甲他二卷第33-35頁) ⑵T○○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521-532、534頁)、T○○Line與群組「演唱會搶...(1,713)」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532-533頁)、Line暱稱「Masa」之個人頁面(甲警四卷第533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他二卷第36頁)、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楊雯涵)之存簿影本(甲他二卷第37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他二卷第51-52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他二卷第53-54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甲他二卷第55頁) ⑶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申○○)之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87-88頁) 45(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6) 辰○○ W○○利用臉書暱稱「王育秤」在臉書社團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535-542頁) 11,600 111/12/25 20:43 申○○富邦帳戶 W○○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所憑證據: ⑴辰○○111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535-536頁) ⑵Facebook「台灣演唱...」之貼文截圖(甲警四卷第538頁)、辰○○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538-540頁)、辰○○Messenger與暱稱「王育秤」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540-541頁)、ATM交易明細(甲警四卷第537頁) ⑶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申○○)之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87-88頁) 46(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7) V○○ W○○利用臉書暱稱「王育秤」在臉書社團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543-554頁) 3,880 111/12/26 16:37 吳孟儒郵政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560 111/12/26 20:08 邱緯翔中信帳戶 匯款總額:12,440 所憑證據: ⑴V○○112年1月12日警詢筆錄-第1次(甲警四卷第543-545頁)、112年1月12日警詢筆錄-第2次(甲警四卷第547-548頁) ⑵V○○Messenger與暱稱「王育秤」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552-553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V○○)之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甲警四卷第549-550)、ATM交易明細(甲警四卷第551頁) 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吳孟儒)之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189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邱緯翔)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2/01-112/01/31之存款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209-211頁) 47(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8) l○○ W○○利用臉書暱稱「王育秤」在臉書社團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555-560頁) 4,000 111/12/26 23:41 邱緯翔中信帳戶 W○○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所憑證據: ⑴l○○112年1月13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555-556頁) ⑵Facebook「演唱會【讓票、換票、求票、售票】嚴禁拒...」之貼文截圖(甲警四卷第557頁)、l○○Messenger與暱稱「王育秤」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558-559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四卷第557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邱緯翔)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2/01-112/01/31之存款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209-211頁) 48(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9) 戌○○ W○○於背包客棧與被害人聯繫佯稱代購國外商品 (112偵7324警卷561-574頁) 12,050 111/12/29 10:06 黃任淳中信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戌○○112年1月15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561-564頁)、112年7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甲審金訴卷第113-121頁) ⑵戌○○Line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568-574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四卷第565頁)、背包論壇暱稱「Tony55062」之個人頁面(甲警四卷第566-567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黃任淳)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2/01-112/01/31之存款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213-215頁) 49(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0) 丑○○ W○○使用LINE暱稱「Masa」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航空哩程數 (112偵7324警卷575-580頁) 42,000 111/12/29 14:22 黃俊又中信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丑○○111年12月30日警詢筆錄(甲警一卷第99-100頁) ⑵丑○○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一卷第101、104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警一卷第97-98頁)、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鄭昱伶)之存簿封面影本(甲警一卷第102頁)、手機網路銀行之交易明細(甲警一卷第103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黃俊又)之存款基本資料、111/12/01-112/01/31之存款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217-219頁) 50(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1) 午○○ W○○於背包客棧網站利用LINE暱稱「Masa」與被害人聯繫佯稱代購韓國商品 (112偵7324警卷581-588頁) 29,322 111/12/30 14:58 洪敏勝郵政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午○○112年1月9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581-583頁) ⑵午○○Line與暱稱「Masa(韓國代購)」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585-587頁)、背包客棧之貼文截圖(甲警四卷第585頁) 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洪敏勝)111/11/01-112/1/10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甲警七卷第485頁) 51(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2) p○○ W○○利用臉書暱稱「王育秤」在臉書社團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589-592頁) 16,000 111/12/30 21:02 洪敏勝郵政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p○○112年1月2日警詢筆錄(甲警一卷第39-40頁) ⑵p○○Messenger與暱稱「王育秤」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一卷第41頁)、p○○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一卷第41-42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警一卷第37-38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一卷第42頁) 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洪敏勝)111/11/01-112/1/10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甲警七卷第485頁) 52(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3) S○○ W○○利用臉書暱稱「王育秤」在臉書社團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824警卷593-600頁) 7,880 112/01/03 22:26 洪敏勝台新帳戶 W○○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所憑證據: ⑴S○○112年1月12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593-594頁) ⑵S○○Messenger與暱稱「王育秤」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595-599反頁)、Facebook「【讓票‧換票‧求票】五月天Mayday伍佰JJ林俊傑蔡依林需要好位子裡面請(禁正義魔人)可代購費○黃牛○」之貼文截圖(甲警四卷第600頁)、Facebook暱稱「王育秤」之個人頁面(甲警四卷第595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四卷第600頁反) 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洪敏勝)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205-208頁) 53(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4) 卯○○ W○○利用臉書暱稱「王育秤」在臉書社團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601-608頁) 4,000 112/01/03 22:28 洪敏勝台新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卯○○112年1月2日警詢筆錄(甲警一卷第25-27頁) ⑵卯○○Messenger與暱稱「王育秤」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一卷第29-32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警一卷第23-24頁)、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出入境許可證(甲警一卷第28頁)、Facebook暱稱「王育秤」之個人頁面(甲警一卷第33-35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一卷第36頁) 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洪敏勝)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205-208頁) 54(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5) j○○ W○○利用LINE暱稱「Masa」在LINE社群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609-622頁) 7,760 111/12/31 15:43 李維忠富邦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j○○112年1月1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609-611頁) ⑵j○○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614-620頁)、Line暱稱「珍珍」之個人頁面及社群內留言截圖(甲警四卷第613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四卷第620頁) ⑶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李維忠)之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89-90頁) 55(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6) 戊○○ W○○利用臉書暱稱「王育秤」在臉書社團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623-626頁) 3,200 111/12/31 15:54 李維忠富邦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戊○○111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623-624頁)、112年7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甲審金訴卷第113-121頁) ⑵ATM交易明細(甲警四卷第625頁) ⑶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李維忠)之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89-90頁) 56(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7) 庚○○ (未提告) W○○利用臉書暱稱「王育秤」在臉書社團主動聯繫被害人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627-644頁) 15,520 112/01/01 00:38 M○○郵政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庚○○112年1月1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627-628頁) ⑵庚○○Messenger與暱稱「王育秤」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629-642頁)、Facebook暱稱「王育秤」之個人頁面(甲警四卷第642-643頁)、手機網路銀行之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甲警四卷第643頁) 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M○○)111/12/30-112/1/1之交易明細(甲警四卷第189頁) 57(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8) 宇○○ W○○利用LINE暱稱「Masa」在LINE社群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645-651頁) 5,500 112/01/01 16:49 簡心慈中信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宇○○112年1月1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645-647頁) ⑵宇○○與Line「票(閃耀)(12)」群組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649頁)、宇○○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649-650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四卷第651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簡心慈)之存款基本資料、112/01/01-112/01/31之存款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221-223頁) 58(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9) 子○○ W○○利用LINE暱稱「Masa」在LINE社群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653-662頁) 10,000 112/01/01 16:50 簡心慈中信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子○○112年1月1日警詢筆錄(甲警三卷第601-603頁) ⑵子○○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文字檔(甲警三卷第605-607頁)、子○○Line群組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三卷第608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三卷第608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簡心慈)之存款基本資料、112/01/01-112/01/31之存款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221-223頁) 59(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0) n○○ W○○利用背包客棧論壇網站及line軟體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物品 (112偵7324警卷663-680頁) 15,000 112/01/03 22:08 吳愷峻台銀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n○○112年1月14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663-665頁) ⑵n○○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669-678頁)、Line暱稱「Masa」之個人頁面(甲警四卷第667頁)、背包客棧網頁截圖(甲警四卷第668頁)、背包客棧貼文截圖(甲警四卷第669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四卷第679頁) ⑶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吳愷峻)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177-179頁) 60(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1) 己○○ W○○利用臉書社團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681-692頁) 16,000 112/01/06 10:56 吳愷峻台銀帳戶 W○○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所憑證據: ⑴己○○112年1月11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681-684頁)、112年7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甲審金訴卷第113-121頁) ⑵Facebook「【讓票‧換票‧求票】五月天Mayday伍佰JJ林俊傑蔡依林需要好位子裡面請(禁正義魔人)可代購費○黃牛○」之貼文截圖(甲警四卷第685-686頁)、己○○Messenger與暱稱「王育秤」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687-690頁)、己○○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691-692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四卷第692頁) ⑶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吳愷峻)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177-179頁) 61(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2) 黃○○ W○○利用臉書暱稱「王育秤」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長榮航空航空哩程點數 (112偵7324警卷693-696頁) 20,000 112/01/06 17:34 王木訓中信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200 112/01/07 11:18 匯款總額:44,200 所憑證據: ⑴黃○○112年1月10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693-694頁) ⑵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四卷第695-696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王木訓)之存款基本資料、112/01/01-112/01/31之存款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225-230頁) 62(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3) O○○ W○○利用臉書暱稱「王育秤」在臉書社團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樂高積木 (112偵7324警卷697-702頁) 7,150 112/01/06 22:42 吳愷峻台銀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O○○112年1月10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697-698頁) ⑵Messenger與暱稱「王育秤.收日報大樓76178」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699-700頁)、O○○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700頁)、Facebook「LEGO樂高台灣買賣交易區...」之貼文截圖(甲警四卷第699頁)、Facebook暱稱「王育秤」之個人頁面(甲警四卷第701頁)、Facebook暱稱「O○○」之個人頁面(甲警四卷第701頁)、Line暱稱「Jan」之個人頁面(甲警四卷第701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四卷第699頁) ⑶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吳愷峻)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177-179頁) 63(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4) h○○ W○○利用臉書暱稱「王育秤」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長榮航空電子機票 (112偵7324警卷703-714頁) 30,000 112/01/07 15:20 王木訓中信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h○○112年1月9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703-704頁) ⑵h○○Messenger與暱稱「王育秤」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706-709頁)、h○○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710-713頁)、Facebook「101哩程買賣.哩程轉讓.哩程交易.航空里程.升等券交易.酬賓機票購買」社團主頁截圖(甲警四卷第705頁)、Facebook暱稱「王育秤」之個人頁面資訊(甲警四卷第705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四卷第714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王木訓)之存款基本資料、112/01/01-112/01/31之存款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225-230頁) 64(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5) v○○ (未提告) W○○利用臉書暱稱「王育秤」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715-724頁) 6,000 112/01/07 17:26 王木訓中信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v○○112年1月12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715-717頁) ⑵v○○Messenger與暱稱「王育秤」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720-722頁)、Facebook暱稱「王育秤」之個人頁面(甲警四卷第723頁)、ATM交易明細(甲警四卷第719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王木訓)之存款基本資料、112/01/01-112/01/31之存款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225-230頁) 65(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6) 巳○○ W○○利用臉書暱稱「王育秤」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725-730頁) 5,600 112/01/07 21:59 王木訓中信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巳○○112年1月11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725-726頁) ⑵巳○○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727-728頁)、巳○○Messenger與暱稱「王育秤」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729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四卷第727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王木訓)之存款基本資料、112/01/01-112/01/31之存款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225-230頁) 66(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7) d○○ W○○利用臉書暱稱「王育秤」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樂高積木 (112偵7324警卷731-736頁) 5,000 112/01/08 11:50 王木訓中信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d○○112年1月9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731-733頁) ⑵Messenger與暱稱「王育秤.徵!Lego10297」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735頁)、Facebook「台灣樂高買賣專區TaiwanLegoTransactionForum」社團主頁、貼文截圖(甲警四卷第735-736頁)、Facebook暱稱「PaoduHsiao」之個人頁面(甲警四卷第736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四卷第736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王木訓)之存款基本資料、112/01/01-112/01/31之存款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225-230頁) 67(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8) x○○ W○○利用臉書暱稱「王育秤」佯稱出售張惠妹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741-748頁) 11,000 112/01/08 13:40 吳愷峻郵政帳戶 W○○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所憑證據: ⑴x○○112年1月15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741-742頁) ⑵Facebook「台灣演唱會門票讓票...」頁面貼文截圖(甲警四卷第743頁)、x○○Messenger與暱稱「王育秤」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743-746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四卷第747頁) 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吳愷峻)之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183-184頁) 68(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9) D○○ W○○利用臉書暱稱「王育秤」佯稱出售張惠妹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749-754頁) 4,500 112/01/08 18:07 吳愷峻郵政帳戶 W○○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所憑證據: ⑴D○○112年1月9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749-750頁) ⑵D○○Messenger與暱稱「王育秤」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751-752頁)、Facebook「張惠妹A-mei《aMEIASMR世界巡迴演唱會》-【讓票.換票.求票】之頁面貼文截圖(甲警四卷第753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四卷第751頁) 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吳愷峻)之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183-184頁) 69(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0) 天○○ W○○利用LINE暱稱「Masa」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737-740頁) 10,000 112/01/08 13:14 王木訓中信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天○○112年1月9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737-738頁) ⑵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四卷第739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王木訓)之存款基本資料、112/01/01-112/01/31之存款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225-230頁) 70(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1) F○○ W○○利用LINE暱稱「Masa」在網路購票群組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張惠妹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755-762頁) 19,200 112/01/08 23:32 吳愷峻郵政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F○○112年1月10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755-757頁) ⑵F○○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759-761頁)、F○○Line與群組「張惠妹2022aMEIASME世...」之對話紀錄及群組內留言板截圖(甲警四卷第761-762頁) 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吳愷峻)之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183-184頁) 71(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2) G○○ W○○利用臉書暱稱「王育秤」與LINE暱稱「Masa」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763-768頁) 11,200 112/01/09 09:08 吳愷峻郵政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G○○112年1月11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763-764頁)、112年7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甲審金訴卷第113-121頁) ⑵G○○Messenger與暱稱「王育秤」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766-767頁)、G○○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767頁)、Facebook暱稱「王育秤」之個人頁面(甲警四卷第765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四卷第768頁) 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吳愷峻)之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183-184頁) 72(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3) R○○ W○○利用臉書暱稱「王育秤」與LINE暱稱「Masa」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769-774頁) 6,000 112/01/09 09:17 吳愷峻郵政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R○○112年1月12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767-770頁) ⑵R○○Messenger與暱稱「王育秤」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772-773頁)、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773頁)、Facebook暱稱「王育秤」之個人頁面(甲警四卷第773頁)、Line暱稱「Masa」之個人頁面(甲警四卷第774頁)、Facebook「演唱會【讓票.換票.求票】演唱會門票入場券」之社團主頁(甲警四卷第774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四卷第771頁) 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吳愷峻)之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183-184頁) 73(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4) f○○ W○○利用LINE暱稱「Masa」於LINE群組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775-786頁) 4,000 112/01/09 10:17 吳愷峻郵政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f○○112年1月11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775-777頁) ⑵Line與暱稱「Masa」之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784-785頁)、鐘曉威Line購票群組留言板內容截圖(甲警四卷第779-頁)、Line暱稱「Masa」之個人頁面(甲警四卷第781頁)、鐘曉威Line購票群組對話紀錄截圖(甲警四卷第782頁)、演唱會資訊(甲警四卷第783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甲警四卷第780頁) 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吳愷峻)之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183-184頁) 74(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5) w○○ W○○利用LINE暱稱「Masa」於LINE群組與被害人聯繫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 (112偵7324警卷787-788頁) 4,800 112/01/09 13:01 吳愷峻郵政帳戶 W○○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w○○112年1月10日警詢筆錄(甲警四卷第787-788頁) ⑵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吳愷峻)之交易明細(甲他二卷第183-184頁) 總金額:148萬2,752元(計算式:206,510+6300+5000+122500+7760+28,000+3,880+203,450+6,850+12,650+6,000+9,000+9,000+9,000+9,000+60,000+30,000+9,500+18,400+4,800+6,000+4,800+8,100+5,000+3,000+20,800+6,000+6,000+10,400+5,600+5,250+2,500+138,000+18,900+7,760+7,800+7,800+4,800+8,000+3,000+8,400+8,400+15,520+22,400+11,600+12,440+4,000+12,050+42,000+29,322+16,000+7,880+4,000+7,760+3,200+15,520+5,500+10,000+15,000+16,000+44,200+7,150+30,000+6,000+5,600+5,000+11,000+4,500+10,000+19,200+11,200+6,000+4,000+4,800=1,482,752)
附表三:(本院112訴字第613號案件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被害人/是否提告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帳戶 所犯法條 主文 1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蔣承恩/提告 以臉書帳號「劉圓圓」及LINE暱稱「Waka」名義傳送訊息予蔣承恩,對蔣承恩佯稱:可出售長榮機票哩程數云云 ⑴民國111年4月20日23時22分許,5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W○○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111年4月21日0時02分許,6千元 匯款總額:5萬6千元 所憑證據: ⑴蔣承恩111年6月29日警詢筆錄(乙警二卷第53-55頁)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乙警二卷第59-60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二卷第61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結果查詢(乙警二卷第63頁)、Facebook「591哩程交易社」之貼文及留言截圖(乙警二卷第64頁)、委託書(乙警二卷第57頁)、手寫資料1紙(乙警二卷第65頁) 2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陳雅雯/提告 以臉書帳號「劉圓圓」及LINE暱稱「Waka」名義傳送訊息予陳雅雯,對陳雅雯佯稱:可出售長榮機票哩程數云云 111年4月23日17時01分許,1萬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雲筑)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W○○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陳雅雯111年4月24日警詢筆錄(乙警一卷第45-4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一卷第49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乙警一卷第50頁)、Facebook「101哩程機票.升等券.會員卡.交流.交易.徵求.買賣」社團之貼文截圖(乙警二卷第73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乙警二卷第73-74頁)、陳雅雯Messenger與暱稱「劉圓圓」之對話紀錄截圖(乙警二卷第74-75頁)、Line與暱稱「waka」之對話紀錄截圖(乙警二卷第76-78頁)、Line暱稱「waka」之個人頁面(乙警二卷第75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乙他一卷第302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4日儲字第1129767659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游芳菲、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張容欣、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李盈嬅、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張雲筑)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乙審訴卷第173-180頁) 3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李根豪/提告 在臉書「台灣樂高買賣專區Taiwan Lego Transaction Forum」社群網頁刊登販賣樂高積木之不實訊息,經李根豪私訊聯繫後,再以臉書帳號「劉圓圓」及LINE暱稱「Waka」名義與李根豪洽談交易、付款方式 111年4月24日上午11時03分許,2萬3千元 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蕭亞瑄)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W○○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所憑證據: ⑴李根豪111年4月26日警詢筆錄(乙警一卷第53-5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一卷第59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乙警一卷第61頁)、李根豪提供Line與暱稱「waka」之對話紀錄截圖(乙警一卷第63、67頁)、Messenger與暱稱「劉圓圓」之對話紀錄截圖(乙警一卷第65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乙警二卷第89頁)、Facebook「台灣樂高買賣專區TaiwanLegoTransactionForum」社團貼文截圖(乙警二卷第89頁)、提款單照片1紙(乙警一卷第69頁) ⑶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30日高銀總密營運字第1120004465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蕭亞瑄)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乙審訴卷第231-237頁) 4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廖庭妘/提告 以臉書帳號「林宗誠」及LINE暱稱「Tana」名義傳送訊息予廖庭妘,對廖庭妘佯稱:可出售精品包包云云 111年4月26日17時33分許及同日17時34分許,5萬元及4萬3百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號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張雲筑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W○○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匯款總額:9萬300元 所憑證據: ⑴廖庭妘111年5月11日警詢筆錄(乙警一卷第71-7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一卷第73-74頁)、對話紀錄(乙警二卷第103-122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50893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廖庭妘)之交易明細表(乙偵一卷第221之1-225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7日中信銀個集作字第1122069045號函暨劉子綺、王郁淇、廖庭妘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戶名:廖庭妘)之111年4、5月交易明細表(乙偵二卷第79-88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7日中信銀個集作字第1122069077號函暨劉子綺、王郁淇、廖庭妘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戶名:廖庭妘)之交易明細表(乙偵二卷第89-98頁)、Facebook暱稱「林宗誠」之個人頁面(乙警一卷第75頁)、Line暱稱「waka」對話中提供之照片(乙警二卷第114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87391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戶名:張雲筑)之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表(乙審訴卷第147-155頁) 5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許淑媛/提告 以LINE暱稱「辛翊丞」名義傳送訊息予許淑媛,對許淑媛佯稱:可代為轉匯貨款至大陸廠商之金融帳戶云云 111年5月7日15時38分許及同日15時39分許、15時41分許、15時49分許,10萬元、10萬元、4萬元、16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庭妘)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W○○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匯款總額:40萬元 所憑證據: ⑴許淑媛111年5月16日警詢筆錄(乙警一卷第77-80頁)、112年7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乙審訴卷第99-107頁)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乙警一卷第81-82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一卷第83頁)、許淑媛提供Line之對話紀錄截圖(乙警二卷第151-154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陳淽涵)之存款基本資料、111/5/1-111/5/31之存款交易明細(乙警四卷第7-42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乙他一卷第362頁)、許淑媛112年2月24日刑事告訴狀附資料(乙他二卷第3-11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乙院卷第119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7日中信銀個集作字第1122069045號函暨劉子綺、王郁淇、廖庭妘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戶名:廖庭妘)之111年4、5月交易明細表(乙偵二卷第79-88頁) 6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許晏誠/提告 以臉書帳號「林宗誠」名義傳送訊息予許晏誠,對許晏誠佯稱:可出售韋禮安演唱會門票云云 111年5月8日0時30分許,7,29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庭妘)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W○○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許晏誠111年5月14日警詢筆錄(乙警一卷第85-88頁) ⑵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朝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乙警一卷第89頁)、Facebook「演唱會【讓票‧換票‧求票】演唱會 門票 入場券」之頁面貼文及留言截圖(乙警一卷第92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二卷第159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乙警二卷第163頁)、許晏誠Messenger與暱稱「林宗誠」之對話紀錄截圖(乙警二卷第163-165頁)、Facebook暱稱「林宗誠」之個人頁面資料(乙警二卷第163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7日中信銀個集作字第1122069045號函暨劉子綺、王郁淇、廖庭妘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戶名:廖庭妘)之111年4、5月交易明細表(乙偵二卷第79-88頁) 7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鄭宇廷/提告 以臉書帳號「林宗誠」名義傳送訊息予鄭宇廷,對鄭宇廷佯稱:可出售韋禮安演唱會門票云云 111年5月8日上午9時34分許,7,3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庭妘)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W○○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鄭宇廷111年5月11日警詢筆錄(乙警四卷第45-4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一卷第97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乙警一卷第99頁)、鄭宇廷Messenger與暱稱「林宗誠」之對話紀錄截圖(乙警一卷第101-103頁)、鄭宇廷之帳戶交易明細(乙警四卷第43頁) 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7日中信銀個集作字第1122069045號函暨劉子綺、王郁淇、廖庭妘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戶名:廖庭妘)之111年4、5月交易明細表(乙偵二卷第79-88頁) 8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鍾棣帆/提告 以LINE暱稱「Waka」名義傳送訊息予鍾棣帆,對鍾棣帆佯稱:可代購精品包包云云 111年5月8日16時24分許,2萬3,8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庭妘)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W○○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鍾棣帆111年5月18日警詢筆錄(乙警一卷第105-10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一卷第93-94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乙警一卷第109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鍾棣帆)之存款基本資料、111/5/1-111/5/31之存款交易明細(乙警四卷第47-51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7日中信銀個集作字第1122069045號函暨劉子綺、王郁淇、廖庭妘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戶名:廖庭妘)之111年4、5月交易明細表(乙偵二卷第79-88頁) 9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簡毓紜(及簡毓紜友人魏瑄穎)/提告(魏瑄穎未提告) 在臉書「國產快篩中之林宗誠」社群網頁刊登販賣快篩試劑之不實訊息,經簡毓紜私訊聯繫後,再以臉書帳號「林宗誠」名義與簡毓紜洽談交易、付款方式 111年5月8日16時27分許,2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庭妘)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W○○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所憑證據: ⑴簡毓紜111年5月12日警詢筆錄(乙警一卷第111-11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一卷第113-114頁)、壹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乙警一卷第115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乙警一卷第116頁)、Facebook「國產快篩劑」之頁面貼文(乙警一卷第117頁)、簡毓紜Messenger與暱稱「林宗誠」之對話紀錄截圖(乙警一卷第117-118頁)、魏瑄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交易明細(乙偵一卷第135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7日中信銀個集作字第1122069045號函暨劉子綺、王郁淇、廖庭妘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戶名:廖庭妘)之111年4、5月交易明細表(乙偵二卷第79-88頁) 10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游智皓/提告 在臉書「海外台灣人COVID-19互助會」社群網頁刊登販賣長榮機票哩程數之不實訊息,經游智皓之妻王予湘私訊聯繫後,再以臉書帳號「林宗誠」名義與王予湘洽談交易、付款方式 111年5月9日17時59分許,8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庭妘)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W○○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所憑證據: ⑴游智皓111年5月11日警詢筆錄(乙警一卷第119-12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一卷第123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乙警一卷第124頁)、游智皓之帳戶交易明細(乙警四卷第53-55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乙警一卷第161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乙警一卷第162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7日中信銀個集作字第1122069045號函暨劉子綺、王郁淇、廖庭妘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戶名:廖庭妘)之111年4、5月交易明細表(乙偵二卷第79-88頁) 11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陳宇蓁/提告 在臉書「國產快篩中之林宗誠」社群網頁刊登販賣快篩試劑之不實訊息,經陳宇蓁私訊聯繫後,再使用LINE與陳宇蓁洽談交易、付款方式 111年5月9日14時50分許,5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庭妘)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W○○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所憑證據: ⑴陳宇蓁111年5月12日警詢筆錄(乙警一卷第125-12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記載臉書網址及貼文者姓名林宗誠,乙警一卷第129-130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乙警一卷第131頁)、Facebook「國產快篩劑」頁面貼文及留言截圖(乙警一卷第132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陳宇蓁)之存款基本資料、111/5/1-111/5/31之存款交易明細(乙警四卷第57-65頁)、Facebook暱稱「林宗誠」之個人頁面(乙警一卷第132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乙他一卷第163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7日中信銀個集作字第1122069045號函暨劉子綺、王郁淇、廖庭妘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戶名:廖庭妘)之111年4、5月交易明細表(乙偵二卷第79-88頁) 12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張美智/提告 以LINE暱稱「Waka」名義傳送訊息予張美智,對張美智佯稱:可出售長榮機票哩程數云云 111年5月9日21時39分許,4萬5千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庭妘)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W○○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張美智111年5月11日警詢筆錄(乙警一卷第133-135頁)、112年7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乙審訴卷第99-10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一卷第137-138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内埔分局内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乙警一卷第139頁)、張美智(帳號:0000000000000)之帳戶交易明細(乙警四卷第67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7日中信銀個集作字第1122069045號函暨劉子綺、王郁淇、廖庭妘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戶名:廖庭妘)之111年4、5月交易明細表(乙偵二卷第79-88頁) 13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楊靜怡/提告 以臉書帳號「林宗誠」名義與楊靜怡之女取得聯繫,再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楊靜怡通話,對楊靜怡佯稱:可出售華航機票哩程數云云 111年5月10日12時29分許,4萬2千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庭妘)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W○○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楊靜怡111年5月11日警詢筆錄(乙警一卷第141-144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一卷第145-147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乙警一卷第149頁)、Messenger與暱稱「林宗誠」之對話紀錄截圖(乙警一卷第151-152頁)、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楊靜怡)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乙警四卷第69-82頁)、楊靜怡Line與暱稱「Tana」之對話紀錄截圖(乙他一卷第35-38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乙他一卷第39頁)、Facebook「591哩程交易社」之貼文截圖(乙警一卷第151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乙他一卷第15頁)、通話紀錄(乙他一卷第39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7日中信銀個集作字第1122069045號函暨劉子綺、王郁淇、廖庭妘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戶名:廖庭妘)之111年4、5月交易明細表(乙偵二卷第79-88頁) 14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董婉如/提告 以LINE暱稱「Tana」名義傳送訊息予董婉如,對董婉如佯稱:可出售土耳其航空機票哩程數云云 111年5月10日21時19分許,6千4百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庭妘)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W○○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董婉如111年5月16日警詢筆錄(乙警一卷第153-15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一卷第157-158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車城分駐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乙警一卷第159頁)、委託書(乙警一卷第156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乙警一卷第160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7日中信銀個集作字第1122069045號函暨劉子綺、王郁淇、廖庭妘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戶名:廖庭妘)之111年4、5月交易明細表(乙偵二卷第79-88頁) 15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簡曼雯/提告 在臉書「國產快篩中之林宗誠」社群網頁刊登販賣快篩試劑之不實訊息,經簡曼雯私訊聯繫後,再使用LINE與簡曼雯洽談交易、付款方式 111年5月11日21時18分許,3萬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W○○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所憑證據: ⑴簡曼雯111年5月17日警詢筆錄(乙警一卷第161-163頁)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乙警一卷第16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二卷第239-240頁)、簡曼雯Messenger與暱稱「林宗誠」之對話紀錄截圖(乙警二卷第241-242.264-265頁)、簡曼雯Line與暱稱「林宗誠」之對話紀錄截圖(乙警二卷第242-264頁)、簡曼雯(帳號:0000000000000)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乙警四卷第87-89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乙警一卷第165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纪錄表(乙警一卷第166頁)、簡曼雯提供與友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乙警二卷第242頁)、Facebook「國產快篩劑」頁面貼文及留言截圖(乙警一卷第132頁)。 ⑶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5月29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068892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游芳菲)、(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盧弘鈞)、(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王郁淇)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乙審訴卷第219-227頁) 16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黃維珊/提告 在臉書「國產快篩中之林宗誠」社群網頁刊登販賣快篩試劑之不實訊息,再經不知情之簡曼雯轉知及提供匯款方式 111年5月11日上午9時49分許、10時44分許,7萬5千元及7千5百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庭妘)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W○○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匯款總額:8萬2,500元 所憑證據: ⑴黃維珊111年5月14日警詢筆錄(乙警一卷第167-16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一卷第175-176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乙警一卷第177-178頁)、黃維珊(帳號:0000000000000)之帳號交易明細(乙警四卷第91-93頁)、111年5月14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乙警一卷第171-173頁)、Facebook「國產快篩劑」頁面貼文及留言截圖(乙警一卷第132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7日中信銀個集作字第1122069045號函暨劉子綺、王郁淇、廖庭妘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戶名:廖庭妘)之111年4、5月交易明細表(乙偵二卷第79-88頁) 17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連若婷/提告 在臉書「國產快篩中之林宗誠」社群網頁刊登販賣快篩試劑之不實訊息,再經不知情之簡曼雯轉知及提供匯款方式 111年5月11日14時44分許,25萬2,8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庭妘)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W○○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所憑證據: ⑴連若婷111年5月17日警詢筆錄(乙警一卷第179-18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一卷第183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乙警一卷第185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乙警四卷第95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乙警一卷第187頁)、Facebook「國產快篩劑」頁面貼文及留言截圖(乙警一卷第132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7日中信銀個集作字第1122069045號函暨劉子綺、王郁淇、廖庭妘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戶名:廖庭妘)之111年4、5月交易明細表(乙偵二卷第79-88頁) 18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陳泓元/提告 在臉書「海外台灣人COVID-19互助會」社群網頁刊登販賣機票哩程數之不實訊息,經陳泓元私訊聯繫後,再以LINE暱稱「Tana」名義與陳泓元洽談交易、付款方式 111年5月12日12時許,3萬元 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簡曼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W○○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所憑證據: ⑴陳泓元111年5月12日警詢筆錄(乙警一卷第189-190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一卷第191-192頁)、陳泓元Messenger與暱稱「林宗誠」之對話紀錄截圖(陳泓元稱有看到「林宗誠」網路訊息之對話,乙警一卷第193-194頁)、陳泓元Line與暱稱「Tana」之對話紀錄截圖(乙警一卷第194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臺幣活存明細(乙警一卷第194頁) ⑶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3日元銀字第1120010333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簡曼雯)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乙審訴卷第249-261頁) 19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孫緯嘉/提告 以LINE暱稱「Tana」名義傳送訊息予孫緯嘉,對孫緯嘉佯稱:可出售快篩試劑云云 111年5月14日20時46分許、20時49分許,2萬6千元及3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為王廷軒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W○○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匯款總額:5萬6千元 所憑證據: ⑴孫緯嘉111年5月16日警詢筆錄(乙警一卷第195-19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一卷第199-200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乙警一卷第201-202頁)、ATM交易明細表2紙(乙警四卷第97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07978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王庭軒、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張碧盈、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王振銘、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劉子綺)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乙審訴卷第289-344頁) 20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黃蘭媛/提告 在臉書「四件套代收代付銀行卡跑分中的林宗誠」社群網頁刊登臺幣兌換人民幣之不實訊息,經黃蘭媛私訊聯繫後,再使用LINE與黃蘭媛洽談換匯、付款方式 111年5月29日16時23分許及16時24分許,7萬5,050元及1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W○○)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W○○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匯款總額:17萬5,050元 所憑證據: ⑴黃蘭媛111年5月30日警詢筆錄(乙警二卷第335-336頁)、112年7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乙審訴卷第99-10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二卷第337-338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乙警二卷第339-340頁)、銀行APP轉帳交易結果通知(乙警二卷第341頁)、Facebook「四件套代收代付銀行卡跑分」社團之貼文截圖(乙警二卷第342頁)、Facebook暱稱「林宗誠」之個人頁面資料(乙警二卷第342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11883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戶名:W○○)111/1/1-111/6/30之存款交易明細(乙警二卷第853-879頁) 21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胡文心/提告 以LINE暱稱「Tana」名義傳送訊息予胡文心,對胡文心佯稱:可代購韓國商品云云 000年0月0日下午(起訴書誤載上午)7時07分許,1萬7,6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為張容欣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W○○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胡文心111年6月20日警詢筆錄(乙警一卷第297-29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一卷第301-302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乙警一卷第303頁)、手機網路銀行之明細查詢(乙警一卷第304頁)、胡文心Line之對話紀錄截圖(乙警一卷第305-306頁)、胡文心台新銀行之客戶基本資料(乙警四卷第293頁)、補單列印服務繳費單(乙警一卷第307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4日儲字第1129767656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張容欣、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李盈嬅、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張雲筑)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乙審訴卷第181-197頁) 22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王謹華/提告 在臉書「Lego樂高台灣買賣交易區」社群網頁刊登販賣樂高積木之不實訊息,經王謹華私訊聯繫後,再以臉書帳號「李森銀」及LINE暱稱「Tana」名義與王謹華洽談交易、付款方式 111年6月7日13時36分許,1萬65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為張容欣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W○○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所憑證據: ⑴王謹華111年6月11日警詢筆錄(乙警二卷第537-53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二卷第541-542頁)、Facebook「LEGO樂高臺灣買賣交易區」之對話紀錄截圖(乙警二卷第543-553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乙警二卷第547頁)、Facebook暱稱「林森銀」之個人頁面(乙警二卷第547頁)、Facebook「LEGO樂高臺灣買賣交易區」社團貼文截圖(乙警二卷第555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4日儲字第1129767656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張容欣、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李盈嬅、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張雲筑)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乙審訴卷第181-197頁) 23(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乙○○/提告 以臉書帳號「林宗誠」名義傳送訊息予乙○○,對乙○○佯稱:可出售航空公司哩程數云云 111年6月7日16時45分許,1萬6,500元 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菀慈)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W○○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乙○○111年6月10日警詢筆錄(乙警一卷第343-34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一卷第346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乙警一卷第347頁)、Messenger與暱稱「林宗誠」之對話紀錄截圖(乙警一卷第348、350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乙警一卷第351頁)、Facebook暱稱「林宗誠」之個人頁面(乙警一卷第349頁)、委託書(乙警一卷第352頁) 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1年11月10日合金總集字第1110034300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吳菀慈)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乙偵一卷第171-175頁) 24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 陳昱鈞/提告 以LINE暱稱「Tana」名義傳送訊息予陳昱鈞,對陳昱鈞佯稱:可出售航空公司哩程數云云 111年6月8日12時12分許,4萬8千元 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菀慈)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W○○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陳昱鈞111年6月11日警詢筆錄(乙警一卷第319-320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一卷第321-322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乙警一卷第323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乙警二卷第569-570頁)、陳昱鈞Line與暱稱「Tana」之對話紀錄截圖(乙警二卷第575-584頁)、Line暱稱「Tana」之個人頁面(乙警一卷第324頁) 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1年11月10日合金總集字第1110034300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吳菀慈)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乙偵一卷第171-175頁) 25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 黃惠明/提告 使用LINE傳送訊息予黃惠明,對黃惠明佯稱:可代購國外木工工具云云 111年6月9日18時22分許,4萬6千元 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菀慈)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W○○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黃惠明111年6月10日警詢筆錄(乙警一卷第271-27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一卷第277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乙警一卷第279頁)、對話紀錄截圖(乙警二卷第592-597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乙警二卷第598頁)、黃惠明(帳號:00000000000000)之帳戶交易明細(乙警四卷第307-311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乙警一卷第281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軍(乙警二卷第588頁) 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1年11月10日合金總集字第1110034300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吳菀慈)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乙偵一卷第171-175頁) 26(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甲○○/提告 在理想國(Live Nation Taiwan)演藝公司網頁刊登販賣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訊息,經甲○○私訊聯繫後,再以臉書帳號「林宗誠」名義與甲○○洽談交易、付款方式 111年6月10日12時許,2,500元 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菀慈)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W○○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所憑證據: ⑴甲○○111年6月16日警詢筆錄(乙警一卷第331-33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一卷第335-336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乙警一卷第337頁)、Facebook「演唱會【讓票‧換...」之頁面貼文截圖(乙警一卷第339頁)、甲○○Messenger與暱稱「林宗誠」之對話紀錄截圖(乙警一卷第339-342頁)、ATM交易明細表(乙警二卷第606頁) 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1年11月10日合金總集字第1110034300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吳菀慈)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乙偵一卷第171-175頁) 27(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 丙○○/未提告 在理想國(Live Nation Taiwan)演藝公司網頁刊登販賣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訊息,經丙○○私訊聯繫後,再以臉書帳號「李森銀」名義與丙○○洽談交易、付款方式 111年6月10日12時24分許,4,260元 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菀慈)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W○○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所憑證據: ⑴丙○○111年6月10日警詢筆錄(乙警二卷第611-61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二卷第615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乙警二卷第617頁)、Facebook「演唱會【讓票‧換...」之頁面貼文截圖(乙警一卷第339頁)。 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1年11月10日合金總集字第1110034300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吳菀慈)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乙偵一卷第171-175頁) 28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陳怡安/提告 以LINE暱稱「Tana」名義傳送訊息予陳怡安,對陳怡安佯稱:可代購韓國商品云云 111年6月27日13時11分許,1萬3,350元 超商代碼繳費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W○○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陳怡安111年6月28日警詢筆錄(乙警一卷第211-21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一卷第213-214頁)、Line與暱稱「Tana」之對話紀錄截圖(乙警一卷第215頁)、超商繳費明細(乙警一卷第215頁)、Line暱稱「Tana」之個人頁面(乙警一卷第215頁) 29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 陳誠輝/未提告 在臉書「國產快篩劑」社群網頁刊登販賣快篩試劑之不實訊息,經陳誠輝私訊聯繫後,再以臉書帳號「林宗誠」名義與陳誠輝洽談交易、付款方式 111年5月8日上午9時44分許,5千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庭妘)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W○○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所憑證據: ⑴陳誠輝111年7月8日警詢筆錄(乙偵一卷第111-115頁) ⑵陳誠輝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乙偵一卷第117頁)、陳誠輝Messenger與暱稱「林宗誠」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乙偵一卷第119-128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乙偵一卷第123頁)、Facebook「國產快篩劑」之社團主頁截圖(乙偵一卷第129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7日中信銀個集作字第1122069045號函暨劉子綺、王郁淇、廖庭妘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戶名:廖庭妘)之111年4、5月交易明細表(乙偵二卷第79-88頁) 30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 林均晏/提告 在臉書「國產快篩中之林宗誠」社群網頁刊登販賣快篩試劑之不實訊息,再經不知情之簡曼雯轉知及提供匯款方式 ⑴111年5月10日20時45分許,4萬7,32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庭妘)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W○○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⑵111年5月11日13時05分許,3萬9千元 匯款總額:8萬6,320元 所憑證據: ⑴林均晏111年7月19日警詢筆錄(乙警三卷第33-34頁)、111年8月15日警詢筆錄(乙偵一卷第137-13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三卷第35-36頁)、林均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交易明細(乙偵一卷第141頁)、對話紀錄截圖(乙偵一卷第251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乙偵一卷第152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乙偵一卷第248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乙偵一卷第249頁)、Facebook「國產快篩劑」頁面貼文及留言截圖(乙警一卷第132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7日中信銀個集作字第1122069045號函暨劉子綺、王郁淇、廖庭妘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戶名:廖庭妘)之111年4、5月交易明細表(乙偵二卷第79-88頁) 31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 魏于絜/提告 在臉書「國產快篩中之林宗誠」社群網頁刊登販賣快篩試劑之不實訊息,再經不知情之簡曼雯轉知及提供匯款方式 111年5月10日20時43分許、20時51分許,4萬元及1萬7,8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庭妘)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W○○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匯款總額:5萬7,800元 所憑證據: ⑴魏于絜111年7月29日警詢筆錄(乙警三卷第25-26頁)、112年7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乙審訴卷第99-10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三卷第27-28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乙警三卷第29頁)、魏于絜Line與暱稱「雯」之對話紀錄截圖(乙警三卷第30頁)、魏于絜Line與暱稱「林宗誠」之對話紀錄截圖(乙警三卷第31頁)、Facebook「國產快篩劑」頁面貼文及留言截圖(乙警一卷第132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7日中信銀個集作字第1122069045號函暨劉子綺、王郁淇、廖庭妘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戶名:廖庭妘)之111年4、5月交易明細表(乙偵二卷第79-88頁) 32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 陳妍瑀/提告 在臉書「國產快篩中之林宗誠」社群網頁刊登販賣快篩試劑之不實訊息,再經不知情之簡曼雯轉知及提供匯款方式 111年5月10日,1萬3,68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庭妘)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W○○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所憑證據: ⑴陳妍瑀111年9月7日警詢筆錄(乙警三卷第39-40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三卷第41-42頁)、陳妍瑀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乙警三卷第43頁)、Facebook「國產快篩劑」頁面貼文及留言截圖(乙警一卷第132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7日中信銀個集作字第1122069045號函暨劉子綺、王郁淇、廖庭妘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戶名:廖庭妘)之111年4、5月交易明細表(乙偵二卷第79-88頁) 33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 黃鳳吟/提告 在臉書「國產快篩中之林宗誠」社群網頁刊登販賣快篩試劑之不實訊息,再經不知情之簡曼雯轉知及提供匯款方式 111年5月11日上午10時39分許,3,4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庭妘)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W○○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所憑證據: ⑴黃鳳吟111年7月24日警詢筆錄(乙警三卷第45-4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三卷第49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乙警三卷第51頁)、Facebook「國產快篩劑」頁面貼文及留言截圖(乙警一卷第132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7日中信銀個集作字第1122069045號函暨劉子綺、王郁淇、廖庭妘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戶名:廖庭妘)之111年4、5月交易明細表(乙偵二卷第79-88頁) 34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 陳庭君/提告 以LINE暱稱「Tana」名義傳送訊息予陳庭君,對陳庭君佯稱:可代購韓國商品云云 111年6月16日23時22分許,7,68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應依璇)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W○○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陳庭君111年8月17日警詢筆錄(乙警三卷第95-96頁) ⑵陳庭君Line與暱稱「Tana」之對話紀錄截圖(乙警三卷第97-99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乙警三卷第98頁)、Line暱稱「Tana」之個人頁面(乙警三卷第97頁)、應依璇(帳號:00000000000000)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乙警四卷第121-153頁) 總金額:182萬180元(計算式:56000+10000+23000+90300+400000+7290+7300+23800+20000+80000+50000+45000+42000+6400+30000+82500+252800+30000+56000+175050+17600+10650+16500+48000+46000+2500+4260+13350+5000+86320+57800+13680+3400+7680 = 1,820,180) 附表四:(本院112訴字第613號案件之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被害人/是否提告 詐欺方式 提供之金融帳戶及時間 被害人匯出之金額及帳戶 所犯法條 1 李盈嬅/提告 以LINE暱稱「傑」名義傳送訊息予李盈嬅,對李盈嬅佯稱:有代支付淘寶網貨款之需求云云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5月30日某時 共計27萬6,200元,第一銀行及中信銀行帳戶(帳號不詳)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所憑證據: ⑴李盈嬅111年6月22日警詢筆錄(乙警二卷第355-35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二卷第359-360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4日儲字第1129767659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游芳菲、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張容欣、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李盈嬅、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張雲筑)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乙審訴卷第173-180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4日儲字第1129767656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張容欣、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李盈嬅、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張雲筑)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乙審訴卷第181-197頁) 2 李沛婕/提告 以LINE暱稱「傑」名義傳送訊息予李沛婕,對李沛婕佯稱:有代支付第三方賣家貨款之需求云云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5月31日13時37分許前某時 4,679人民幣,中國農業銀行帳號6228********0000000(帳號詳卷)號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所憑證據: ⑴李沛婕111年5月31日警詢筆錄(乙警二卷第369-37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二卷第372-373頁)、李沛婕Line與暱稱「支付寶1.1傑」之對話紀錄截圖(乙警二卷第374-378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乙警二卷第378-379頁)、臺灣銀行營業部112年5月26日營存字第11200532611號函(乙審訴卷第265頁) 3 王郁淇/提告 以臉書帳號「林宗誠(李森銀)」名義傳送訊息予王郁淇,對王郁淇佯稱:大陸友人玩線上遊戲有儲值臺幣點數之需求云云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日盛銀行(現改為台北富邦銀行,下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6月11日17時35分許前某時 共計63萬9,900元,新光銀行帳號0417******2353(帳號詳卷)號帳戶、兆豐銀行帳號037****9668(帳號詳卷)號帳戶及37筆超商代碼繳費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所憑證據: ⑴王郁淇111年6月25日警詢筆錄(乙警一卷第325-327頁)、111年9月21日警詢筆錄(乙併A案偵一卷第71-7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一卷第329-330頁)、日盛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王郁淇)之客戶基本資料、111/1/1-111/7/1之歷史交易表、IP位置(乙警四卷第313-317頁)、日盛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王郁淇)之台幣存款帳戶明細(乙警四卷第321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1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20002141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王郁淇)之開戶基本資料、111年6月之交易明細表(乙偵一卷第257-261頁)、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王郁琪)111/6/9-111/6/16之交易明細(乙警四卷第319-320頁)、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王郁琪)之交易明細(乙警四卷第323-336頁)、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王郁淇)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乙併A案偵一卷第77-80頁)、王郁淇Messenger與暱稱「李森銀」之對話紀錄截圖(乙併A案偵一卷第83-87頁)、王郁淇Messenger與暱稱「林宗誠」之對話紀錄截圖(乙併A案偵一卷第89-123之2頁)、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5月26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068143號函暨游芳菲、盧弘鈞、王郁淇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乙審訴卷第203-215頁)、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5月29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068892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游芳菲)、(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盧弘鈞)、(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王郁淇)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乙審訴卷第219-227頁)、繳費代碼整理表(乙併A案偵一卷第81頁)、玉山銀行集中管理112年3月13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028226號函暨劉子綺、王郁淇開戶資料查詢結果(乙偵二卷第69-73頁)、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7日函(乙偵二卷第107頁) 4 劉子綺/未提告 以LINE暱稱「Tana」名義傳送訊息予劉子綺,對劉子綺佯稱:可代付人民幣,但因新冠肺炎確診,有協助轉帳、繳費之需求云云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6月18日13時21分許前某時 共計66萬7,242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2635****3640及3815****6908(號碼詳卷)號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4320******3371(帳號詳卷)號帳戶及38筆超商代碼繳費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所憑證據: ⑴劉子綺111年7月18日警詢筆錄(乙警二卷第641-646頁) ⑵劉子綺Line與社群「微信 支付...教學(95)」之對話紀錄截圖(乙警二卷第647-648頁)、手機網路銀行之交易紀錄(乙警二卷第649-659頁)、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乙警二卷第661-669、672-677、679-681頁)、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之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3紙(乙警二卷第670-671、678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1月1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97347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劉子綺)之客戶基本資料、111/4/1-111/5/31之交易明細表(乙偵一卷第165-169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87391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劉子綺)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6/1-111/6/30之交易明細表(乙審訴卷第157-164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07978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王庭軒、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張碧盈、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王振銘、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劉子綺)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乙審訴卷第289-344頁)、玉山銀行集中管理112年3月13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028226號函暨劉子綺、王郁淇開戶資料查詢結果(乙偵二卷第69-73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9日函暨劉子綺、W○○之開戶資料查詢結果(乙偵二卷第101-103頁) 5 吳雨璇/提告 以臉書帳號「林宗誠」名義傳送訊息予吳雨璇,對吳雨璇佯稱:可代為兌換人民幣,並有販售淘寶商品云云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6月22日某時 共計23萬90元,中國農業銀行、中國民生銀行及富邦華一銀行(帳號詳卷)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所憑證據: ⑴吳雨璇111年7月5日警詢筆錄(乙警二卷第691-69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二卷第695-696頁)、吳雨璇Messenger與暱稱「林宗誠」之對話紀錄截圖(乙警二卷第697-706頁)、手機網路銀行之交易明細(乙警二卷第706-712頁)、整理表格(乙警二卷第712頁)、代付紀錄(乙警二卷第712-718頁)、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6月14日作心詢字第1120612105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吳雨璇)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乙審訴卷第351-356頁) 6 廖貴富/未提告 以臉書帳號「林宗誠」名義傳送訊息予廖貴富,對廖貴富佯稱:有兌換人民幣之需求云云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5月12日上午9時50分許前某時 未匯出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所憑證據: ⑴梁雅婷111年6月21日警詢筆錄(乙警三卷第53-53之3頁) 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5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18467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應依璇之帳戶開戶資料及111年6月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開戶資料及111年4月交易明細、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富貴開戶資料及111年5月交易明細(乙審訴卷第139-142頁) 7 葉久馨/未提告 以LINE暱稱「Tana」名義傳送訊息予葉久馨,對葉久馨佯稱:有代付網路購物款項之需求云云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上3帳戶戶名均為葉久馨之母游芳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金額不詳,中國建設銀行、廣州中國銀行及中國農業銀行(帳號詳卷)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所憑證據: ⑴葉久馨111年8月23日警詢筆錄(乙警三卷第57-61頁) ⑵Line對話紀錄(警三卷第63-71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4日儲字第1129767659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游芳菲、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張容欣、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李盈嬅、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張雲筑)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乙審訴卷第173-180頁)、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5月29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068892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游芳菲)、(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盧弘鈞)、(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王郁淇)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乙審訴卷第219-227頁) 附表五:(本院112訴字第613號案件之起訴書附表三)編號 被害人/是否提告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帳戶 所犯法條 主文 1 (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 應依璇/提告 以LINE暱稱「韓代_Tana」名義傳送訊息予應依璇,對應依璇佯稱:可出售美妝保養品云云 ⑴111年5月31日上午10時51分許,2,8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盈嬅)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W○○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111年6月1日23時05分許,460元 匯款總額:3,260元 所憑證據: ⑴應依璇111年6月1日警詢筆錄(乙警一卷第217-218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一卷第219-220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乙警一卷第221-222頁)、應依璇(帳號:00000000000000)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乙警四卷第121-153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乙警一卷第223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5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18467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應依璇之帳戶開戶資料及111年6月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開戶資料及111年4月交易明細、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富貴開戶資料及111年5月交易明細(乙審訴卷第139-142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4日儲字第1129767656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張容欣、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李盈嬅、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張雲筑)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乙審訴卷第181-197頁) 2 (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 陳威福/提告 以LINE暱稱「Tana」名義傳送訊息予陳威福,對陳威福佯稱:可協助匯款至中國大陸地區云云 111年5月31日13時37分許,2萬1,9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沛婕)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W○○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陳威福111年5月31日警詢筆錄(乙警一卷第309-31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一卷第313-315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乙警一卷第317頁) ⑶臺灣銀行營業部112年5月26日營存字第11200532611號函(乙審訴卷第265頁) 3 (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 袁千雅/提告 在臉書「591里程交易社」社群網頁刊登販售長榮機票哩程數之不實訊息,經袁千雅私訊連繫後,再以臉書帳號「王鈞翔」名義與袁千雅洽談交易、付款方式 111年6月1日上午11時46分許,2萬8千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盈嬅)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W○○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所憑證據: ⑴袁千雅111年6月2日警詢筆錄(乙警二卷第399-40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二卷第403-404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乙警二卷第405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乙警二卷第407頁)、袁千雅Line與暱稱「傑」之對話紀錄截圖(乙警二卷第407-408.410-411頁)、袁千雅Messenger與暱稱「王鈞翔」之對話紀錄截圖(袁千雅加入後隨即詢問是否還有里程之對話內容,乙警二卷第409-410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4日儲字第1129767656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張容欣、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李盈嬅、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張雲筑)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乙審訴卷第181-197頁) 4 (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 施暐翔/提告 以臉書帳號「王鈞翔」及LINE暱稱「傑」名義傳送訊息予施暐翔,對施暐翔佯稱:可代儲支付寶購買淘寶商品云云 ⑴111年6月1日20時59分許,5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宗偉;由邱世明使用)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W○○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111年6月2日15時11分許,5萬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盈嬅) 匯款總額:10萬元 所憑證據: ⑴施暐翔111年6月4日警詢筆錄(乙警二卷第413-41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二卷第417-419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乙警二卷第421-423頁)、施暐翔Messenger與暱稱「王鈞翔」之對話紀錄截圖(乙警二卷第424頁)、施暐翔Line與暱稱「傑」之對話紀錄截圖(乙警二卷第424-435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乙警二卷第433頁)、訂單明細(乙警二卷第435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4日儲字第1129767656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張容欣、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李盈嬅、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張雲筑)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乙審訴卷第181-197頁) 5 (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 苗延鑫/未提告 在臉書「591里程交易社」社群網頁刊登販售長榮機票哩程數之不實訊息,經苗延鑫私訊連繫後,再以臉書帳號「王鈞翔」名義與苗延鑫洽談交易、付款方式 111年6月2日13時44分許,1萬1,2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盈嬅)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W○○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所憑證據: ⑴苗延鑫111年6月2日警詢筆錄(乙警二卷第437-438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二卷第439-440頁)、苗延鑫Messenger與暱稱「王鈞翔」之對話紀錄截圖(苗延鑫加入隨即詢問長榮里程是否還有之對話,乙警二卷第442-444頁)、中華郵政存款人收執聯(乙警四卷第155頁)、苗延鑫(帳號:000000000000)之帳戶交易明細(乙警四卷第157-159頁)、Facebook「591哩程交易社」社團主頁截圖(乙警二卷第442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乙警二卷第441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苗延鑫)之存簿封面影本(乙警二卷第444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4日儲字第1129767656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張容欣、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李盈嬅、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張雲筑)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乙審訴卷第181-197頁) 6 (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 陳泓勳/提告 使用LINE傳送訊息予陳泓勳,對陳泓勳佯稱:可代辦中國大陸之金融帳戶云云 ⑴111年6月7日18時4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48分),1萬7,500元 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菀慈)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W○○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111年6月14日15時39分許,2萬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郁淇) 匯款總額:3萬7,500元 所憑證據: ⑴陳泓勳111年6月23日警詢筆錄(乙警二卷第445-446頁)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乙警二卷第447-448、451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乙警二卷第455頁)、陳泓勳Line與暱稱「代辦銀行卡」之對話紀錄截圖(乙警二卷第455-46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併A案偵一卷第225-226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乙警二卷第452-454頁)、Line暱稱「大陸代開辦銀行卡支付寶實名微信實名大陸更新台胞證」之社群頁面(乙警二卷第461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乙警二卷第44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乙併A案偵一卷第25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乙併A案偵一卷第253頁) 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1年11月10日合金總集字第1110034300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吳菀慈)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乙偵一卷第171-175頁)、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5月26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068143號函暨游芳菲、盧弘鈞、王郁淇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乙審訴卷第203-215頁)、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5月29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068892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游芳菲)、(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盧弘鈞)、(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王郁淇)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乙審訴卷第219-227頁) 7 (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 陳鶴軒/提告 使用LINE傳送訊息予陳鶴軒,對陳鶴軒佯稱:可出售所購商品云云 ⑴111年6月13日0時27分許、14時06分許,2,900元及2,590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郁淇)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W○○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111年6月18日13時21分許,1萬6千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子綺) ⑶111年6月19日12時09分許,1萬2,7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子綺) ⑷111年6月23日上午7時38分許,9千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子綺) 匯款總額:4萬3,190元 所憑證據: ⑴陳鶴軒111年7月10日警詢筆錄(乙警二卷第625-62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二卷第629-630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乙警二卷第631-634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乙警二卷第635-637頁)、陳鶴軒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乙警二卷第637-640頁) ⑶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5月29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068892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游芳菲)、(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盧弘鈞)、(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王郁淇)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乙審訴卷第219-227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87391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劉子綺)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6/1-111/6/30之交易明細表(乙審訴卷第157-164頁) 8 (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 鍾可萱/提告 以LINE暱稱「Tana」名義傳送訊息予鍾可萱,對鍾可萱佯稱:可出售機票哩程數云云 ⑴111年6月20日22時48分許,4萬28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子綺)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W○○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111年6月27日21時22分許,3萬5千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雨璇) 匯款總額:7萬5280元 所憑證據: ⑴鍾可萱111年6月28日警詢筆錄(乙警一卷第225-226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一卷第227-228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厦門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乙警一卷第229-231頁)、鍾可萱(帳號:00000000000000)之帳戶交易明細(乙警四卷第337-339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87391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劉子綺)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6/1-111/6/30之交易明細表(乙審訴卷第157-164頁) 9 (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 蔡怡臻/提告 以LINE暱稱「仁」名義傳送訊息予蔡怡臻,對蔡怡臻佯稱:可代購日本商品云云 111年6月23日上午7時58分許,2,135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子綺)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W○○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蔡怡臻111年7月5日警詢筆錄(乙警二卷第719-720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二卷第721-722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乙警二卷第725-726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乙警二卷第728頁)、背包客棧APP內日本代購/代收/代運/代刷/代買之貼文截圖(乙警二卷第729頁)、蔡怡臻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乙警二卷第730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乙警二卷第723頁)、Line暱稱「仁」之個人頁面(乙警二卷第727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87391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劉子綺)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6/1-111/6/30之交易明細表(乙審訴卷第157-164頁) 10 (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 江馨之/提告 以LINE暱稱「Tana」名義傳送訊息予江馨之,對江馨之佯稱:可出售長榮航空哩程數云云 111年6月22日13時25分許,2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子綺)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W○○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江馨之111年6月28日警詢筆錄(乙警一卷第233-23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一卷第237-238頁)、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豐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乙警一卷第239-240頁)、江馨之(帳號:00000000000)之帳戶交易明細(乙警四卷第341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87391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劉子綺)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6/1-111/6/30之交易明細表(乙審訴卷第157-164頁) 11 (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 許瑋崘/提告 以LINE暱稱「仁」名義傳送訊息予許瑋崘,對許瑋崘佯稱:可代購日本商品云云 ⑴111年6月22日13時35分許、15時42分許,3萬5千元及4,859元 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W○○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111年6月22日16時40分許、16時41分許,4萬9,999元及4萬9,999元 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號帳戶 ⑶111年6月23日15時47分許,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子綺) 匯款總額:18萬9,857元 所憑證據: ⑴許瑋崘111年6月27日警詢筆錄(乙警二卷第739-741頁)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乙警二卷第743-749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許瑋崘)之客戶基本資料、111/5/1-111/6/30之交易明細表(乙警四卷第343-349頁)、對話紀錄截圖(乙偵四卷第2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偵四卷第31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乙偵四卷第33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乙偵四卷第35頁) ⑶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戶名:W○○)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表(乙偵四卷第37之1-37之5反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87391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劉子綺)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6/1-111/6/30之交易明細表(乙審訴卷第157-164頁) 12 (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4) 韓奇勳/提告 以LINE暱稱「啊心」名義傳送訊息予韓奇勳,對韓奇勳佯稱:可代為兌換人民幣云云 111年6月23日(起訴書誤載27日)22時47分許,22萬1,75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子綺)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W○○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韓奇勳111年6月26日警詢筆錄(乙警一卷第291-29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一卷第293-294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乙警一卷第295-296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韓奇勳)之存款基本資料、111/5/1-111/6/30之存款交易明細(乙警四卷第351-364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87391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劉子綺)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6/1-111/6/30之交易明細表(乙審訴卷第157-164頁) 13 (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5) 林憶苓/提告 以LINE暱稱「Tana」名義傳送訊息予林憶苓,對林憶苓佯稱:可代購國外商品云云 111年6月26日12時50分許,5,75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子綺)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W○○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林憶苓111年6月29日警詢筆錄(乙警一卷第241-244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一卷第245-246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乙警一卷第247-249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林憶苓)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乙警四卷第365-368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87391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劉子綺)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6/1-111/6/30之交易明細表(乙審訴卷第157-164頁) 14 (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6) 莊騏睿/提告 以LINE暱稱「Waka」名義傳送訊息予莊騏睿,對莊騏睿佯稱:可代為兌換人民幣云云 111年5月12日上午9時50分許,4萬8,618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貴富)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W○○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莊騏睿111年5月12日警詢筆錄(乙警三卷第55-56頁)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乙偵一卷第238頁)、手寫資料1紙(乙偵一卷第239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乙偵一卷第237頁)、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乙偵一卷第193頁) 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5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18467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應依璇之帳戶開戶資料及111年6月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開戶資料及111年4月交易明細、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富貴開戶資料及111年5月交易明細(乙審訴卷第139-142頁) 15 (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7) 張庭禎/未提告 在臉書「原子少年ATOMBOYZ粉絲討論區」社群網頁刊登販售見面會門票之不實訊息,經張庭禎私訊連繫後,再以臉書帳號「李森銀(林宗誠)」名義與張庭禎洽談交易、付款方式 111年6月14日21時53分許,2,500元 日盛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郁淇)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W○○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所憑證據: ⑴張庭禎111年7月22日警詢筆錄(乙警三卷第73-7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三卷第77-78頁)、張庭禎Messenger與暱稱「林宗誠」之對話紀錄截圖(張庭禎一加入即詢問是否有原子少年的票之對話,乙警三卷第79-89頁)、手機網路銀行之轉帳明細(乙警三卷第91頁)、張庭禎Messenger與暱稱「Emily Li」之對話紀錄截圖(乙警三卷第91-93頁)、Facebook「《原子少年ATOM BOYZ》粉絲討論區」社團主頁截圖(乙警三卷第93頁) 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1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20002141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王郁淇)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乙偵一卷第257-261頁) 16 (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8) 蔡明錡/提告 以LINE暱稱「傑」名義傳送訊息予蔡明錡,對蔡明錡佯稱:可代儲支付寶云云 111年5月26日12時46分許,6,731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游芳菲)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W○○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憑證據: ⑴蔡明錡111年5月27日警詢筆錄(乙警二卷第301-303頁) ⑵蔡明錡Line與暱稱「傑」之對話紀錄截圖(乙警二卷第305-313頁)、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社頭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乙警二卷第317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蔡宜勳)之存款基本資料、111/5/1-111/6/30之存款交易明細(乙警四卷第99-116頁)、蔡明錡中國信託銀行.中華郵政之卡片資料(乙警二卷第315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乙警二卷第319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4日儲字第1129767659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游芳菲、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張容欣、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李盈嬅、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張雲筑)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乙審訴卷第173-180頁) 17 (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9) 黃香瑤/提告 以臉書帳號「王鈞翔」及LINE暱稱「傑」名義傳送訊息予黃香瑤,對黃香瑤佯稱:可出售3張溫哥華來回機票云云 111年5月28日15時27分許、15時30分許,2萬元及5萬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游芳菲)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W○○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匯款總額:7萬元 所憑證據: ⑴黃香瑤111年5月30日警詢筆錄(乙警二卷第321-324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警二卷第325-326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乙警二卷第327-328頁)、Facebook「即期機票拋售互助平台」社團之貼文及留言截圖(乙警二卷第329頁)、黃香瑤Messenger與暱稱「王鈞翔」之對話紀錄截圖(乙警二卷第329-331頁)、黃香瑤Line與暱稱「傑」之對話紀錄截圖(乙警二卷第332-333頁)、黃香瑤(帳號:0000000000000)之帳戶交易明細(乙警四卷第117-119頁)、Facebook暱稱「王鈞翔」之個人頁面(乙警二卷第329頁)、Line暱稱「傑」之個人頁面(乙警二卷第334頁) ⑶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5月29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068892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游芳菲)、(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盧弘鈞)、(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王郁淇)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乙審訴卷第219-227頁) 總金額:88萬7,671元(計算式:3260+21900+28000+50000+50000+11200+17500+20000+2900+2590+16000+12700+9000+40280+35000+2135+20000+189857+221750+5750+48618+2500+6731+20000+50000 =887,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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