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2年度,23號
KSDM,112,重訴,23,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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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ONALDO BICHAYDA GOZO



選任辯護人 李兆隆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OZARAGA JAMES LILANG



選任辯護人 李承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32728號、112年度偵字第427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RONALDO BICHAYDA GOZO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參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OZARAGA JAMES LILANG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參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 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 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 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 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羈押 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 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被告RONALDO BICHAYDA GOZO、OZARAGA JAMES LILANG因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12月29日訊問,被告RONALDO BICHAYDA GOZO坦承犯 行、被告OZARAGA JAMES LILANG否認犯行,然依卷內相關證 據,已足認被告2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 第一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



罪嫌疑重大。被告2人為菲律賓籍,短暫來台旅遊,在台無 固定住、居所,其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5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 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考量重罪常伴有 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 本人性,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2人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 因。再被告2人涉嫌運輸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數量龐大,犯 罪所生危害非輕,考量其所涉犯罪之巨大危害性及維護國家 刑罰權執行之公益,並依比例原則審酌羈押對被告2人人身 自由之侵害與難以羈押外其他處分替代羈押,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本案審理之進行,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故被告應自11 2年12月29日起羈押3月。
三、茲因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2月16日訊問被告2 人並聽取檢察官、被告2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前揭羈押 被告2人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爰裁定被告應自113年3 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周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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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