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2年度,352號
KSDM,112,審金訴,352,2024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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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52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19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57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586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31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559 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古風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林古風(下稱上訴人)因詐欺等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52 、419、457、586、631號、112年度審訴字第559號判決後, 本院依法於同年11月29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上訴人指定送達 地址,並經該址大樓管理室代為收受而為合法之送達一情, 有本院判決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則上訴人對於本案判決 提起上訴之期間末日為112年12月23日(自翌日即112年11月 30日起算2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4日),而上訴人並未於上開 期間內提起上訴,遲至112年12月27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 有上訴狀及其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佐。揆諸上開說明,其上 訴逾期,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鑕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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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