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2年度,32號
KSDM,112,原金訴,32,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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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欣源



選任辯護人 李庭綺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41
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 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徐莉喬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挺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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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