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2年度,6號
KSDM,112,原訴,6,2024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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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英豪


指定辯護人 黃見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113年1月8日經寄存送達判 決,並於同日提起上訴,惟該上訴狀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 ,且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 前開條文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 ,得依法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葉芮羽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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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