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2年度,13號
KSDM,112,原訴,13,2024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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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浩祐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7313號、111年度偵字第14158號、111年度偵字第2809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孫浩祐涉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1款意 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 強暴罪、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 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 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陳一誠
                   法 官 陳永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予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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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