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上更一字第4號上 訴 人 王慈穗 王慈慧 王慈聰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被上訴人 陳素雲 王秀美 劉秀琴(即王明哲之承受訴訟人) 王聰敏(即王明哲之承受訴訟人) 王冠智(即王明哲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榮鴻 被上訴人 杜雅敏 王浤濬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榮興 被上訴人 王明俊 訴訟代理人 謝宗霖律師 王文岑 王耀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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