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家上更一字,112年度,4號
KSHV,112,家上更一,4,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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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王慈穗
王慈慧
王慈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
被上訴人 陳素雲
王秀美
劉秀琴(即王明哲之承受訴訟人)



王聰敏(即王明哲之承受訴訟人)



王冠智(即王明哲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榮鴻

被上訴人 杜雅
王浤濬

兼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榮興
被上訴人 王明俊

訴訟代理人 謝宗霖律師
王文岑

王耀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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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