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毒抗字,113年度,66號
KSHM,113,毒抗,66,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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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抗字第66號
抗 告 人
即被告 鍾政豪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13年度毒聲字第7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觀察勒戒裁定,
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政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逾期駁回。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 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但其不合法律上程式 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第408 條第1項前段情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 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第411條明文規定。二、抗告人即被告鍾政豪不服原審上述裁定提起抗告,未敘述具 體理由,應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 即駁回抗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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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