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892號
KSHM,112,上訴,892,2024031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8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松川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
第170號,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6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謝松川盧政宏同為高雄市○○區○○路00○0號大樓住戶,雙方 於民國111年3月26日20時15分前不久某時許,於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中發生爭執,嗣於該日20時15分時在上址大樓電梯口 見面時再起口角,詎謝松川竟基於強制之犯意,在該處先以 背部推擠盧政宏貼至牆壁之方式,妨害盧政宏自由離去之權 利,並於轉身後,再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揮打盧政宏臉頰 一拳,致盧政宏受有左側臉部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盧政宏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本院下列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及被告謝松川於 本院審理中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76、96頁),基 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 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又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情況 ,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本案均具關聯性,認為以 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上開規定,自均具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坦承有於事實欄所載時、地,與告訴人盧政宏發生 口角,而告訴人於同日前往高雄市立聯合醫院驗傷,受有左 側臉部挫傷等情(見本院卷第76頁),惟否認有何強制及傷 害犯行,辯稱:當天開會結束,我跟我太太李婷婷及黃文璋 在1樓樓梯間聊天,告訴人跑過來大呼小叫,並以身體靠上 我,我也靠上去,我手上有開會資料,我只是把開會資料舉 高,未出手也無法出手打告訴人;又黃文璋是警察,若看到 有人出手打人,一定會出面制止,但黃文璋也證述並未看到



我有動手,所以上開情節是告訴人說的,我完全沒有動手等 語(見本院卷第90頁)。然查:
㈠、有關被告與告訴人已有發生口角乙節,被告於警詢時供承: 我跟老婆、黃文璋在1樓電梯口聊大樓事務時,告訴人突然 過來對我大呼小叫,說為什麼不實施大樓通過的議案,有點 興師問罪的味道等語(見警卷第1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 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當天我們剛開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因為當時被告是主委,他對於通過區權會的決議都沒有執 行,所以在開區權會時,我就問他為何通過決議的事情都不 執行,他就不高興等語(見原審訴字卷第92頁);證人黃文 璋於偵訊時證述:被告跟告訴人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就有 爭執,開完會我跟被告夫婦講事情的時候,告訴人又過來跟 被告因為剛才的事有爭執等語(見偵卷第38頁),證述之情 節相符,是被告與告訴人於本案肢體衝突前已有口角一情, 應堪以認定。
㈡、關於本案發生毆打之經過,證人即告訴人於111年3月26日21 時28分警詢時證稱:今日開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於會議 上有些爭執,主委即被告表示要打我,會議結束後我去外面 買東西返家,經過一樓電梯走廊時,遇見被告,他作勢要打 我,我就問他說「你要打我嗎」,他就雙手舉高用背反覆頂 撞我,把我擠壓在牆壁上不讓我離開,然後一邊說「我沒有 打你」,因為他一直不讓我離開,整個過程大約持續15秒, 我就用手推開他,終止他的強暴行為,他就大喊一聲「吼〜 你打我」,隨即轉身揮拳打我,打中我左臉頰,他欲繼續揮 拳打我時,被現場目擊者出手制止,導致我左臉頰受傷,傷 勢紅腫疼痛;我當場報警,警方有到場處理等語(見警卷第 1、2頁);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當天在開區權會時,我 問他為何通過決議的事情都不執行,他就不高興,好像要衝 過來打我的樣子,還說要告我,開完會後,我也沒想太多, 外出後約10分鐘左右回來,又在電梯口遇到他們三位在那邊 聊天,我跟被告說「如果你覺得我對你要求執行決議的事項 可以告我的話,那你記得去告我」,這句話一講出來他整個 人就發飆,突然就跑到我前面來用背開始壓我,並且將手舉 高,就是想要讓人家覺得他都沒有打我這樣,就是用背一直 頂我,把我壓在牆上,我就在那裡等,看他到底要用到什麼 時候,結果他還是不讓我離開,於是我就要用手撥他,當我 的手要把他推開,才摸到他這邊而已(證人以左手摸其右腋 下的位置),他就說「齁~你打我」,然後轉身過來就一拳 打中我的左臉頰,我的書本全部都掉到地上;被告在過程中 一直頂我,把我頂到牆邊之後再把我壓在牆上,警詢說時間



約15秒,其實大概近1分鐘,但我沒有算時間等語(見原審 訴字卷第92、93、94、95頁),並繪製過程示意圖在卷為參 (見原審訴字卷第141頁),即告訴人於案發後立即報警, 旋至警局報案並製作筆錄,也有向員警表示受傷情形,再於 同日22時28分至高雄市立聯合醫院急診,受有「左側臉部挫 傷」之傷害,病歷資料上記載「外觀不安痛苦左臉紅」,亦 有該醫院診斷證明書、112年5月11日高市聯醫醫務字第1127 0486500號函檢送告訴人之急診科病歷、傷害圖解、急診醫 囑單及護理紀錄單等件在卷可憑(見警卷第31頁、原審訴字 卷第41至49頁),可見於此密接之2小時左右時間,告訴人 即報警、急診就醫,告訴人並無可能自傷,醫生也不至於診 斷錯誤,告訴人所為指述,遭被告以背壓在牆上、出手毆打 左臉頰1拳等節,應非虛捏。至於警詢說時間約15秒,原審 審理時說是近1分鐘,均表示時間短暫,且事發突然,亦無 從精準計時,此等歧異,仍無礙於其證述之可採性,對於被 告有為前述行為之認定,不生影響。
㈢、另證人黃文璋於偵訊時具結證稱:開完會後,我在電梯口跟 主委夫婦(即被告與其配偶李婷婷)講一些事,告訴人與被 告碰到面又有點爭執,他們爭執到某個點,2個人就擠在一 起,我知道是被告的背部跟告訴人正前方互擠等語(見偵卷 第38至39頁);復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當時告訴人的背 貼著牆壁,面向我的方向,而被告則站在告訴人前面背對著 告訴人,也是面對我的方向,印象中我有看到被告雙手舉起 來等語(見原審訴字卷第105、113至115、117頁),並繪製 相關位置圖附卷供參(見原審訴字卷第143頁),即對於被 告以背部推壓告訴人至牆邊、被告有雙手舉起之動作等節, 不僅前後證述一致,亦與告訴人前揭證詞情節相當,自可佐 證告訴人指述之真實性。
㈣、再者,證人黃文璋對於被告有無揮打告訴人一拳乙事,於原 審審理時證稱:被告把告訴人壓在牆壁上時,看起來雙方都 有施力的動作,除了身體推擠之外,他們雙方面對面之後, 彼此的手也有類似互相拉扯的動作,但我不確定有沒有揮拳 ,他們推擠時誰打到誰、打到哪裡,我沒辦法說得很清楚等 語( 見原審訴字卷第107、117至120頁),雖黃文璋並未明 確證述被告有揮拳毆打告訴人,然已明白證稱被告與告訴人 之衝突應不僅身體間之接觸,尚有手部拉扯行為。而衡以被 告在轉身與告訴人面對面之前,已有用背部推壓告訴人至牆 壁,經告訴人嘗試掙脫之情形,則在一方欲壓制他方,另一 方欲擺脫對方控制等雙方均有施力對抗之情況下,其等2人 於被告轉身之過程中互有出手推擠拉扯之肢體動作,應與當



下之客觀事實相符。又告訴人亦證稱被告只揮一拳即住手, 事出突然,時間短暫,黃文璋證述「不確定有沒有揮拳」, 亦屬可能。即黃文璋之證詞已經可以證明被告有揮拳之可能 ,反而不能因為黃文璋未證述看到被告毆拳,率及認定被告 並未出拳毆打告訴人。
㈤、況且,告訴人於事後欲尋求黃文璋出面就本案作證時,將2人 之對話予以錄音,並製作相關譯文如附件(見偵卷第49至54 頁)。該對話係黃文璋在不知遭告訴人錄音之情況下所為之 陳述,相較於其與被告、告訴人共同在庭時所為證述,應較 無顧慮等壓力,尚屬可信。觀以該譯文內容中,黃文璋向告 訴人詢問:他(即被告)沒有承認(打你)嗎等語,更主動 提供其他目擊證人給告訴人;告訴人也向黃文璋表示:我知 道你不想捲入等語,黃文璋回應:嘿啊等語(詳見附件譯文 ),應已堪佐證黃文璋有目擊被告出拳毆打告訴人,只是不 願意在法庭上直接明白證述。至於其在法庭之證述內容也非 堅決認為被告並未出手毆打,難以黃文璋證述未看到被告毆 打告訴人,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另黃文璋對於對話譯文雖 於原審證稱:(提示譯文)我當初只是附和告訴人,想說趕 快打發他,因為他在我們大樓已經鬧好幾年等語(見原審訴 字卷第109至110頁),然若黃文璋確實看到被告並未出拳毆 打告訴人,理應於對話中更正告訴人,而非回應「他沒有承 認嗎」、「最主要受傷就是要驗傷啊,驗傷才能提告」、「 還有一個...好像剛運動回來」等語,不只未表示未看到被 告打人,反而提醒告訴人要驗傷、可能還有其他證人等節, 明顯不是單純附和告訴人所言,即尚難以黃文璋前揭證詞, 逕認定對話譯文不足參考。
㈥、又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事情發生很快,被告只是 打一下,我的東西都掉地上,我撿起來,被告沒有繼續打, 所以也沒有人阻止,因為打一下就結束;黃文璋、李婷婷也 沒有動作,只是近距離看等語(見本院卷第99頁),且於原 審審理時亦證陳:整個過程黃文璋、李婷婷都沒有阻止,他 們就一直在旁邊近距離的看等語(見原審訴字卷第95頁), 然其於警詢時證述:被告揮拳打我臉頰,他欲繼續揮拳打我 時,被現場目擊者出手制止等語(見警卷第2頁),對於現 場目擊者有無出手制止乙節,證述情節並未一致,然黃文璋 於原審亦證稱:我並未出手制止,因為他們兩人都有動作, 但很短暫,一下而已等語(見原審訴字卷第105頁),可見 黃文璋尚未出手制止,被告與告訴人之衝突即結束,告訴人 此部分於原審及本院證詞較為可採。而告訴人前揭警詢之證 述可能是因為事發突然,當時衝突所在空間較為狹小,被告



只揮打一拳即停止,誤以有人出手制止所致,亦非無可能。 雖警詢此部分所述雖稍有歧異,但有關衝突過程之證述,因 前後一致,尚不能因此而全盤否認告訴人證詞之真實性,亦 屬甚明。是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辯稱:黃文璋本身是警察,如 果我有動手打告訴人的話,黃文璋會出手制止,而且黃文璋 也證述說沒有看到我有動手,所以告訴人根本就是自己瞎掰 的等語(見本院卷第74頁),同樣難以採信。㈦、至於證人李婷婷於原審審理中證述:事發當天被告跟告訴人 之間沒有肢體衝突,我只有看到他們有推擠,但沒看到2個 人的手互相在那邊拉來拉去或揮來揮去,我以為他們在開玩 笑等語(見原審訴字卷第123至124頁)。然衡諸被告與告訴 人早於案發之前已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有所爭執,在本案 肢體碰觸之前亦有口角,是其等互相推擠拉扯並無可能只是 出於玩笑之舉動,且李婷婷為被告之配偶,業據被告供承在 卷,所為證述容有迴護被告之虞,亦與其他證人證述情節不 合,是尚難以其前揭證述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㈧、復以被告於警詢時辯稱:我沒有毆打告訴人,因為他推我到 牆角,我只是頂撞回去而已等語(見警卷第13頁);於偵查 中經檢察官質問,被告又辯稱:(你們面對面,你被推之後 怎麼有辦法用背部去擠他?)他推我,我要保護自己,我就 轉過來等語(見偵卷第65頁);於原審審理時辯稱:我們只 是互相推擠拉扯,我也有受傷等語(見原審審訴卷第46頁) ;又辯解:我沒有動手打告訴人,我也沒有以背部推擠告訴 人貼至牆壁等語(見原審訴字卷第28頁);我那天完全沒有 動手,就開會結束,我跟我太太及黃文璋在一樓樓梯間聊天 ,盧政宏就跑過來大呼小叫,我也聽不懂,他身體就靠上我 ,我也靠上去,後來告訴人就說要去報案,我完全沒有動手 等語(見原審訴字卷第90頁);於本院審理時又辯稱:我當 時舉手只是把開會的資料高舉,並未動手等語(見本院卷第 75頁),可見被告對於是否以背壓住告訴人,辯解前後不一 ,又以被告曾辯解有以背部頂住告訴人正面,並且有把手舉 高等節,與告訴人證述被告以背部壓之、轉身把手舉高揮拳 毆打一拳,已經相當接近,佐以告訴人在現場立即報警及前 述證據,堪認被告確有以背部壓住告訴人妨害其離去,並揮 打告訴人左臉頰一拳,被告否認之辯解,均難採信。㈨、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並無足採,其犯行洵堪 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及同法第277條 第1項之傷害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均是起因與告訴人間之衝突,時間相當 密接,係出於單一犯罪目的。且有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應 認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傷害罪處斷。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原審就被告上開犯行,認涉犯傷害罪,事證明確,並以行為 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秉持理性、平和之態度解決其 與告訴人間之糾紛,率爾以背部推壓告訴人至牆邊,妨害告 訴人離去之權利,並徒手揮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左側臉 部挫傷之傷害,所為誠屬不應該;犯後否認犯行,且未能與 告訴人和解,惟其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尚佳,暨自承之智識程度、工作、收 入、家庭生活等一切情狀(見原審訴字卷第130頁,因涉及 個人隱私,故不予公開揭露),量處拘役50日,並諭知如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 。被告上訴意旨猶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可採, 且亦未與告訴人和解,量刑因素亦無變動,是其上訴顯無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高志程提起公訴,檢察官何景東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璧娟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告訴人與黃文璋之通話譯文
叮咚(按門鈴)黃文璋女兒開門 盧政宏:爸爸在嗎? 黃文璋:嘿,怎麼了呀? 盧政宏:我可以跟你談一下嗎? 黃文璋:怎麼了呀? 盧政宏:為什麼你明明就看到他(謝松川)打我,為什麼你要和他串通起來說沒有? 黃文璋:沒有啦,最主要你要跟他講啊!那是你們的事情...因為旁人齣比較...,因為你們的前因後果...因為我今天是第一次去開會... 盧政宏:我知道你不常來。 黃文璋:其實我... 盧政宏:他老婆不可能幫我作證說他(謝松川)有打我,只有你看到他打我,你這樣子,他老婆不會幫我,你也不幫我作證,那我不就被白打了。 黃文璋:不會呀,阿你就驗傷啊,剛才警察去,他有承認他打你嗎? 盧政宏:他一定不承認啊,他剛才就不承認啊 黃文璋:他沒有承認嗎? 盧政宏:他不承認啊,他死不承認啊,他說沒有,他都沒有打啊。 黃文璋:最主要受傷就是要驗傷啊,驗傷才能提告。 盧政宏:對,對,可是驗傷還是會需要目擊證人啊,那現場只剩下你看到他打我,他老婆一定不會幫我作證啊,那你不幫我作證,就只剩你看到而已,你不幫我作證我不就白白被打了。 黃文璋:沒啦,我不想要齁...因為你們前因後果...我比較不想去... 盧政宏:我知道,我知道,你不想要捲入。 黃文璋:嘿啦。 盧政宏:對,可是只有你看見我被打,阿萬一真的他否認的時候,那你覺得這世界還有天理嗎? 黃文璋:嗯... 盧政宏:在怎麼樣你也不能打人啊,他每一屆會議(區權會)他看到誰不滿他都想打誰,他就算沒有會議,他和別的住戶有爭執,他都想打,那今天他真的動手了,只有你看到而已,因為他老婆也在現在,現場只有... 黃文璋:還有一個,紅色衣服的(黃文璋說的紅色衣服的人是張國華)。 盧政宏:紅色衣服? 黃文璋:還有一個紅色衣服的。 盧政宏:男生還女生? 黃文璋:男生啦!很壯那個,你們那一棟的,你知道他是誰嗎?頭髮旁邊有一點白白的,一個好像剛運動回來,阿很壯喔,比我還壯,然後這麼高。 盧政宏:阿他有看到嗎? 黃文璋:有啊,他在後面,你們兩個在那邊,阿他站在外面啊,走不進來,然後我看到他站你前面還站你後面。 盧政宏;阿他有看到? 黃文璋:他有看到啊,他站在門外面啊。 盧政宏:那沒關係,我去找他看看...阿如果真的找不到,我是覺得到時候如果真的...你可以幫我作證一下,因為只有你看到他打我而已啊。 黃文璋:哦...好啦,你再找他看看,因為他在門外進不來啦,那個很壯,你們那棟。 盧政宏:紅色衣服? 黃文璋:紅色衣服,今天穿紅色衣服。 盧政宏:阿大概幾歳人? 黃文璋:大概四十幾歲。 盧政宏:男生? 黃文璋:男生,阿頭髮有點平頭這樣子,平頭再長一點點。 盧政宏:我知道不該把你拖下去,因為我也知道保持中立(不惹事)的方法就是回答不清楚、忘記了、不知道這樣子。 黃文璋:因為你們的前因後果我不知道,因為你是這屆的委員,你們開會内容的前因後果其實我不是很了解。 盧政宏:因為我只有看到你,他老婆一定不會作證說他有打我 黃文璋:我再 ...再...再了解。 盧政宏:阿真的只剩下你看到,阿如果真的需要,再麻煩你一下。 黃文璋:好啊,我再幫你。 盧政宏:好啊,好啊,謝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