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抗字,113年度,5號
HLHV,113,抗,5,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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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5號
抗 告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簡秋蓮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
2月14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5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伊聲請對債務人即相對人財產為強制 執行(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805號) ,請求查封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屋, 各房屋及其構造部分簡稱均如附表所示)持分5分之1,經原 法院司法事務官裁定(下稱原處分)駁回。然系爭房屋原為 相對人之父簡春厚所建造,其死亡後由相對人等人繼承,此 有現占用人簡志富方子玲之陳述可佐,縱使有增改建部分 ,亦因附合而成為房屋之一部,現系爭房屋稅籍納稅義務人 僅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不足以排除伊執行權利。伊就原處分 聲明異議後,原裁定駁回其異議,顯有違誤。並聲明:原裁 定及原處分均廢棄。
二、按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 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 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為強制執行法第17條所明定。而債權 人查報之財產是否確屬債務人所有,執行法院得依財產之外 觀為形式審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14號裁定意旨參 照)。不動產如未於地政機關登記者,即得依房屋納稅義務 人、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等相關公文書認定之。若債權人無 法提出上開證據,使執行法院得由外觀上認定債權人所查報 之財產屬於債務人所有時,執行法院自應依職權撤銷執行之 處分(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15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依卷附花蓮縣地方稅務局112年3月31日花稅財字第11 20106954號及民國112年5月18日花稅財字第1120110296號函 文(見執行卷第14頁、第44頁)記載,系爭房屋為簡春厚設 立稅籍,96年6月相對人曾因繼承而成為納稅義務人(持分 為5分之1),但現已非納稅義務人(參附表「現納稅義務人 」欄所示),且於108年1月10日起設籍於桃園迄今(見本院 卷第43頁戶役政資料),其生活重心應未在系爭房屋之址。



再者,執行法院曾至現場勘查確認系爭房屋現狀與房屋稅籍 證明書是否具同一性,查①甲屋:A部分面積差異不大,但頂 層及外貌已變更,B部分僅剩樑柱,剩餘部分已拆除並另行 加蓋鐵皮。C部分係方子玲自行興建並於110年申請稅籍。② 乙屋一樓面積相近,惟有增建二樓等情,有執行筆錄附卷可 佐(見執行卷第80至81頁),足見系爭房屋與簡春厚設立稅 籍當時之建物外觀已有不同,可徵系爭房屋目前權利所有狀 況應已發生變動,從外觀形式審查無法認定相對人為系爭房 屋所有(或共有)權人。至抗告人雖稱房屋納稅義務人簡志 富、方子玲曾表示系爭房屋為簡春厚起造,可證相對人繼承 取得所有權5分之1,並提出錄音光碟及譯文(見本院卷第17 至25頁)為證,然相對人為簡春厚之法定繼承人,是否必然 繼承系爭房屋,縱繼承取得後,是否必然持續持有,均屬不 明,單憑系爭房屋前身為簡春厚起造之事實,無從推認相對 人現仍為系爭房屋之所有(或共有)權人,況系爭房屋未辦 保存登記,相對人非現實占有人,並有前揭重大之改(增) 建情形,難認其對系爭房屋具有事實上處分權。  故抗告人本件主張,難認有理。
四、綜上,系爭房屋依形式審查之結果,無法認定為相對人所有 ,原處分駁回抗告人就此標的強制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 原裁定予以維持,自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 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蔣若芸

附表:
編號 未辦保存登記房屋 房屋稅籍編號 現納稅義務人(持分) 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房屋樓層數 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構造別及面積 備註(卷宗頁數) 1 門牌號碼花蓮縣○○市○○里○村000號房屋(簡稱甲屋) 00000000000 方子玲(1分之1) 1層 1.卡序A0部分(簡稱A部分):木石磚造(磚石造),面積:66.70平方公尺。 2.卡序B0部分(簡稱B部分):木石磚造(雜木),面積:18.20平方公尺。  3.卡序C0部分(簡稱C部分):加強磚造,面積:351平方公尺。 見執行卷第39頁房屋稅籍證明書 2 門牌號碼花蓮縣○○市○○里○村000○0號房屋(簡稱乙屋) 00000000000 張敏華(2分之1)、簡志富(2分之1) 1層 卡序A0部分:加強磚造,面積:81.30平方公尺。 見執行卷第40頁房屋稅籍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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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