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親聲字,106年度,139號
TCDV,106,司家親聲,139,2017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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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親聲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趙秋勳 
相 對 人 禤名駿 
      禤名賢 
      禤四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甲○○為未成年人己○○辦理被繼承人禤定中遺產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任乙○○為未成年人戊○○辦理被繼承人禤定中遺產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選任庚○○為未成年人丁○○辦理被繼承人禤定中遺產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為相對人己○○(男、民國00 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戊○○( 男、89年10月9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丁○○(男、98年4月26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母。因相對人之父(即聲請人之配偶)禤定中於106 年5月24 日死亡,留有遺產,今欲辦理被繼承人禤定中遺產 分割相關事宜,但因相對人等尚未成年,其法定代理人即為 聲請人,與相對人等同為被繼承人禤定中之繼承人,有法律 上之利害衝突,聲請人並不適任相對人等辦理被繼承人禤定 中遺產分割事件之法定代理人。關係人甲○○(男、 45年2 月5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禤 定中之表兄,關係人乙○○(女、36年3月1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禤定中之舅媽,關係人 庚○○(女、47年8月7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為被繼承人禤定中之姊,基於維護相對人等之利益,爰 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選任關係人甲○○、乙 ○○、庚○○為相對人己○○、戊○○、丁○○辦理被繼承 人禤定中遺產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等語。二、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 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 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為證,自堪信為真實。相對人等為未成年人,聲請人 既為相對人等之法定代理人,且同為被繼承人禤定中之繼承



人,在辦理被繼承人禤定中之遺產分割事宜時,顯有利益衝 突,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揆諸前揭說 明,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等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有據,為 有理由。而關係人甲○○為被繼承人之表兄,關係人乙○○ 為被繼承人之舅媽,關係人庚○○為被繼承人之姊,與被繼 承人之遺產分割並無利害關係,且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 理人,有戶籍謄本、關係人甲○○、乙○○、庚○○之同意 書在卷可憑。準此,本院認由關係人甲○○、乙○○、庚○ ○擔任相對人己○○、戊○○、丁○○辦理被繼承人禤定中 遺產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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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