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8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法人台南市林文敏法定代理人 林信利 參 加 人 林婉鈴 林東輝 林家鋒 林承德 林承葦 林畹華 林尚葳 林子瀠 林傳輝 林傳義 林秋雄 林宥宏 林志勇 林妤盈(即林興國之繼承人) 林怡安(即林興國之繼承人) 林桂妃 林恒妃 林盈廷即林昱彤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之0 林傳義 林文彬 林文祥 林永龍 林傳欣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致中律師 羅謙瀠律師被上訴人 林貞期 林家慶 林志隆 林世崇 林翔生 林永澤 林晉輝 林明璋 林永哲 林榮三 林宏哲 追加原告 LIN,SPENCER即林史賓塞 LIN, KEVIN即林凱文 林連江 林炎輝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地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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