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更二字,111年度,8號
TNHV,111,重上更二,8,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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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8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法人台南市林文敏

法定代理人 林信利

參 加 人 林婉鈴

林東輝

林家鋒

林承德

林承葦

林畹華

林尚葳
林子瀠

林傳輝

林傳義
林秋雄
林宥宏
林志勇
林妤盈(即林興國之繼承人)

林怡安(即林興國之繼承人)

林桂妃
林恒妃
林盈廷林昱彤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之0
林傳義
林文彬
林文祥

林永龍
林傳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致中律師
羅謙瀠律師
被上訴人 林貞期
林家慶
林志隆

林世崇
林翔生
林永澤

林晉輝
林明璋
林永哲

林榮三
林宏哲
追加原告 LIN,SPENCER即林史賓塞


LIN, KEVIN林凱文

林連江

林炎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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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