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12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嚴俊明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0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嚴俊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嚴俊明(下稱抗告人)因 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原審法院以附表所示判決各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3至13部分經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惟檢察官既聲請就附表各罪定 其應執行刑,審酌受刑人於附表編號3至13等罪判決確定後 ,有因增加經附表編號1、2、14至19所示另案判決確定合於 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 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則之前各罪曾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 ,符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所謂「一事不再理 原則」之例外情形,自可不受上開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 拘束,而就附表所示各罪更定其應執行刑。是定應執行刑, 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 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 於附表編號3至13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及附表編號1 、2、14至19所示之有期徒刑4月、5月、8月、7月、8月、7 月、3月、3月之總和。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18、 19所示等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17所 示等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雖屬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 之情形,然檢察官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向 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憑,是依 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責 、刑罰目的、各罪關係、侵害法益及罪數、行為人人格及犯 罪傾向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編號1、2、18、19等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 與編號3至17等罪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後
,依前揭說明,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 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等語。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正受所犯之罰刑,對因毒品而致的 脫序行為所犯數罪,徹底悔悟,未接觸毒品前為自耕農,也 是農委會重點輔導之青農,專門生產優質吊式洋香瓜和玉女 小番茄,收入穩定,青農貸款至今也如期繳交中,但因入監 家中支柱沒人,家中經濟頓時失去來源,做錯事的是抗告人 ,受罰也理應,不應的是連累雙親、妻子和四名兒女,所以 請給予抗告人盡快回歸正常生活的機會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就被告所犯各罪所 處之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時,應在所適用法律規定目的 及其秩序理念指導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基於刑罰經濟 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綜合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所反 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 各罪關連性及所侵害之法益等面向,採對其中最重刑嚴厲化 之限制加重原則,所為給予適度恤刑折扣之特別量刑過程, 並非必須一律僵固地僅按其宣告刑累計刑期之比例換算或折 計以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00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立法者就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不採併科主義,而採限制加重原則,其旨在反應刑罰執行 在功能上具有邊際遞減效應,且因併科不利於被告之社會復 歸,乃秉於刑罰經濟及恤刑目的,以避免數罪併罰因責任重 複非難而淪於苛酷。是法官於另定應執行刑裁量時,自應遵 守複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綜合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犯罪 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有 無差別等犯罪情狀而為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低之整體判斷。 倘整體判斷結果,各罪間之獨立性甚高,或侵害不可回復、 不可替代性之個人法益(例如:殺人、重傷害、妨害性自主 等),或反映出被告有更高之法敵對意識者,其責任非難重 複程度皆較低,均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反之,則允宜為較 低執行刑之宣告,並注意維持輕重罪刑罰體系之平衡(最高 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645號、第1480號裁定意旨參照)。四、抗告人因如附表所示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 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可稽,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原審法院為最後事實
審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原審法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 正當,審酌抗告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目的、動機、 情節、行為次數、犯罪時間之間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 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連性及所反應抗告人之人格特性與傾 向、對抗告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抗告人之意見,酌定其應 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固無違背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 限及內部界限,然查:
㈠刑法於廢除連續犯後,固已無成立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 之空間,然衡諸本例,若從犯罪類型予以考量,在法定範圍 內以較寬容之角度定其應執行刑,較諸單純從各罪刑度為數 字加總後略減之機械式算法,應更能接近刑罰規範之目的。 揆諸上開說明,原裁定本應綜合考量數罪間侵害法益之異同 ,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並注 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 而遞增之情形,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如以實質累 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 之社會功能,並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 之可能性,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並於理由內為 適當說明,以符罪責相當及實質平等原則。具體而言,於併 合處罰酌定執行刑,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犯罪類型而定,倘 犯罪類型相同,且所侵犯者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 性個人法益外,其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亦屬相似,為 免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過高,實應酌定較低應執行刑。 ㈡查抗告人本件所犯附表編號1為偽造文書罪;附表編號2為傷 害罪;附表編號3至15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又附 表編號13至15均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犯罪時間相隔非久, 其犯罪動機、情節均屬雷同,各罪彼此間之關連性高;附表 編號16至19均為竊盜罪,犯罪時間相近,其中附表編號17、 18為同日犯罪之情形,且犯罪手法相類,各罪獨立性較低, 均屬罪質相同之侵害個人財產法益犯罪,所犯罪數應以被害 人之人數為論罪基礎,於刑之宣告上固應論以數罪,然就實 行行為而言,各罪之獨立性較低,於併合處罰時,因所侵害 者為同質性之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法益侵害之 加重效應應予遞減,依上開司法院訂頒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 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2、23、24點等規定,允宜酌定較低之應 執行刑。
㈢然原裁定於再次合併定應執行刑時未詳酌上情,就抗告人所 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縱原裁定 所定之刑並未逾越內部性界限之上限即有期徒刑10年3月, 然就上限僅減9月,仍難認已符合定應執行刑之比例原則、
平等原則及責罰相當原則,且與刑罰經濟及恤刑目的之限制 加重原則相悖,故其裁量權之行使尚非妥適,而有另定應執 行刑之必要。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等語,為有理由,應 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㈣本件定應執行刑所憑之基礎事實已明,縱令發回原審法院, 原審法院亦應以前揭原則妥為考量而定應執行之刑,為免徒 增司法資源之浪費,即有由本院自為裁定之必要。本院審酌 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附表編號1為偽造 文書罪;附表編號2為傷害罪;附表編號3至15均為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罪;附表編號16至19均為竊盜罪),其行為態 樣、手段、動機、目的、侵害法益種類,犯罪時間之密接性 ,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暨附表編號3至13所示之罪 前已分別定執行刑,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 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 示。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 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双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偽造文書 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17日 109年12月19日 109年11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41、5437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7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684、8134、8135、8195、8304、9849、111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南高分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31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561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11日 111年7月27日 111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最高法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315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712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17日 111年8月27日 111年12月27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47號(已執行)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514號(執行中) ①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9號 ②編號3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26日 109年12月上旬 109年11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684、8134、8135、8195、8304、9849、11181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684、8134、8135、8195、8304、9849、11181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684、8134、8135、8195、8304、9849、111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31日 111年8月31日 111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7日 111年12月27日 111年12月27日 備 註 ①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9號 ②編號3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12日 109年6月14日 109年6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684、8134、8135、8195、8304、9849、11181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684、8134、8135、8195、8304、9849、11181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684、8134、8135、8195、8304、9849、111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31日 111年8月31日 111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7日 111年12月27日 111年12月27日 備 註 ①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9號 ②編號3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26日 109年11月13日 109年12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684、8134、8135、8195、8304、9849、11181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684、8134、8135、8195、8304、9849、11181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684、8134、8135、8195、8304、9849、111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31日 111年8月31日 111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7日 111年12月27日 111年12月27日 備 註 ①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9號 ②編號3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18日 111年5月10日 111年4月3日上午11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684、8134、8135、8195、8304、9849、11181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976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73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111年度訴字第467號 111年度訴字第449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31日 111年9月30日 111年10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111年度訴字第467號 111年度訴字第44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7日 111年12月27日 111年12月27日 備 註 ①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9號 ②編號3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7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8號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28日 111年4月17日 111年4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489、9146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489、9146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489、914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499號 111年度易字第499號 111年度易字第49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6日 111年10月26日 111年10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499號 111年度易字第499號 111年度易字第49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0月26日 111年10月26日 111年10月26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26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26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27號
編 號 19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82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395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39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1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4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