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號
原 告 林貴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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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莊一慧律師
被 告 朱建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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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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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