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5號
TCHV,112,重訴,5,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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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號
原 告 林貴蘭 住○○市○○區○○路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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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莊一慧律師
被 告 朱建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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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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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朱建菱李文源(合稱被告)現分別在法 務部○○○○○○○、○○○○執行中,則被告之現住地顯均不在本院 管轄區域內,且被告係因建順煉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順 公司)環保專責人員王陞景委由陳俊廷處理廢棄物,始自址 設苗栗縣通霄鎮建順公司將廢棄物載往雲林縣莿桐鄉土地 掩埋,則苗栗縣為本件之共同侵權行為地,而原告前已對建 順公司、王陞景、陳俊廷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 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下稱另案),另案與本案為同 一原因事實之訴訟事件,基於紛爭解決一次性與便利性,並 避免裁判矛盾,爰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苗栗地院管轄等語 。
二、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所謂「該法院之民事庭」,係 指管轄刑事訴訟事件之刑事庭所屬法院之民事庭而言(最高 法院民國90年5月8日90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而所謂專屬管轄,不以法律有「專屬管轄」之明文者為限, 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特定法院管轄,縱法文未明定「 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為專屬管轄之性質。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既規定刑事庭以裁定移送附帶民事訴訟事 件者,應移送至同法院之民事庭,則該經移送之附帶民事訴 訟事件即專屬該法院管轄,要不因條文本身無「專屬管轄」 文句而異其解釋。準此,刑事庭依此規定移送附帶民事訴訟



事件至同法院之民事庭後,民事庭應無依民事訴訟法關於管 轄權之規定,再以裁定將該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轉管轄之餘 地。
三、經查,原告於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695號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等刑事訴訟程序,於111年12月7日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嗣經本院刑事庭於112年3月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規定,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 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不得再依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權之規 定,以裁定將本案移轉管轄。因此,原告以被告現分別在桃 園監獄、○○○○執行中,其現住所地顯均非於本院管轄區域內 ,且苗栗地院為本案共同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暨本件訴 訟與另案具有同一原因事實為由,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苗 栗地院管轄,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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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