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3年度,44號
TCHM,113,金上訴,44,2024031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家頤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
度易字第442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23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審判範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 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參諸該規定 立法理由,宣告刑、數罪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倘若 符合該條項的規定,已得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 訴之標的,且於上訴人明示僅就刑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 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 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宣告刑、執行刑及沒收妥適 與否的判斷基礎。查上訴人即被告吳家頤(下稱被告)刑事上 訴狀陳明略以:原審判決所認定之行為並無實質拿取好處及 不法所得,並無犯罪意圖動機,所量之刑有違罪責,有情輕 法重之情,希望援引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等語(本院卷第17 -19頁),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亦表示:我是量刑上訴,對於原 審判決所認定的犯罪事實、罪名沒有要上訴等語,有其準備 程序筆錄可參(本院卷第110頁),依前述說明,本判決僅就 原審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其他部分,非本院審查範 圍,先予指明。
二、本案據以審查被告量刑妥適與否之犯罪事實、罪名、罪數, 均如原審判決書及其所引用起訴書所載。   三、關於是否有刑之減輕事由之說明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民國112年6月14日 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 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規定之要件較為嚴格 ,需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減刑,修正前規定顯較 有利於被告,本案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查被告於原審、本院均自白涉犯一般洗錢犯行,應 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㈡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必於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 ,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 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情節輕微,僅可為法定刑內 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28年 上字第1064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51年台上字第899號 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參與集團犯罪擔任取款車手 ,造成被害人等損失,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可非難性高,危 害社會秩序,其犯罪情狀,客觀上難認有何足以引起一般同 情而顯可憫恕,或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況本案已 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更無情輕 法重,顯可憫恕之情狀,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被告上訴請求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無可採。四、上訴理由之論斷:  
  被告並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適用餘地,業如前述,且 原審判決已注意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之適用,就其量刑敘明 理由,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復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所為 量刑核無不當或違法,且無輕重失衡情形,不得遽指為違法 、不當。本院審之原判決就被告本案所犯法定本刑最重為有 期徒刑7年之一般洗錢罪,經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於被害人等交付被告之財物各為新臺幣( 下同)18萬元、黃金手鐲一對情況下,各量處被告有期徒刑9 月、8月,各併科罰金5萬元、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 1000元折算1日),均屬偏低度之宣告刑,且於合併刑期為1 年5月、罰金8萬元之外部性界限內,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1月、併科罰金6萬元,已再核減有期徒刑4月、罰金2萬元 ,亦無過重之情,是被告上訴主張原審之量刑過重,並無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蕭慶賢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家芳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